一、案例警示
2019年8月,虞某某因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某等工作人员就预付款、退换货等纠纷起怨,为达到泄愤和给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加压力解决纠纷的目的,通过个人网络通讯软件在互联网上捏造散布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倒闭并涉嫌欺诈、偷税犯罪的虚假事实,鼓动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停止与该公司继续发生业务,随后该信息在互联网上被转发传播,众多客户退单或者停止与该公司交易业务,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遭到严重损害,经司法会计鉴定:直接经济损失达60余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虞某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二、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普法拓展
▶立案追诉标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6条)
▶“捏造”“散布”概念:捏造:既包括完全虚构,也包括在真实情况基础上的部分虚构歪曲事实真相。散布:既包括口头散布,也包括以宣传媒介、信函等书面方式散布,还包括在信息网络中进行散布。
四、防范建议
“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强化产品质量的管理,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承诺的标准,从而树立品牌形象,减少他人捏造事实损害商业信誉的可乘之机,夯实维护商业信誉的基础。若被他人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应及时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查清被他人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事实,恢复自身商业信誉商品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