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098C/2024-96432 生成日期 2024-01-29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岱自然资规〔2024〕51号
组配分类 县政府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土地,矿产
自然资源执法监察与日常监管工作协同配合机制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4- 10- 14 15: 00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构建局内部运转流畅的工作机制,强化各科室之间协同配合,实现局各业务科室日常监管与执法监察工作无缝对接,形成日常监管与执法监察合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局执法监察与日常监管工作专班并制定本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殷军

副组长:郑央桥

组  员:金位鹏、徐辉、刘剑阁、余朝阳、王勇、周奇达、刘丽莉、姚建斌

二、指导思想

围绕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实际需求,探索建立自然资源执法监察与日常监管工作协同配合机制,通过进一步理清科室职责边界,明确职责分工,优化工作流程,全面强化系统内部协作,杜绝相互推诿,推动构建批后监管、日常监管和执法处置、整改销号等全流程系统联动机制。

三、职责分工

(一)局行政执法队统一负责执法归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处罚办案归口。对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由行政执法队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2.专项行动归口。负责上级部门部署的自然资源领域各类执法专项行动以及卫片执法、例行督查等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3.对外移送归口。涉及林业、规划等违法案件线索以及疑似涉刑案件,需要移送给综合执法、乡镇、公安等部门的,统一由行政执法队做好相关移送工作。

4.执法信息归口。汇总统计各基层所、业务科室动态巡查次数,当场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次数。统一负责相关执法数据系统填报、案件录入等工作。

另外对违法查处后需整改的项目,行政执法队应加强全流程监督,全面掌握整改动态,及时督促整改销号。

(二)业务科室根据自身职能承担与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密切相关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加强批后监管,发现、核查违法线索,对行政检查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复核检查等。对违法行为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移交行政执法队,由行政执法队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相关部门。涉及需要整改销号的,业务科室应做好整改工作的指导、把关及项目验收并做好整改销号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要加强日常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对疑似变化图斑及异常流量图斑,及时将变化情况反映给其他条线,指导督促做好成果上报前整改工作。

(四)各基层所应综合运用云账簿摄像头监察、人工巡查等方式制定每月动态巡查工作计划和路线,确保巡查区域全覆盖。主要实施本乡镇辖区内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和业务科室通报项目的监管工作,配合做好各类卫片图斑调查核实工作。如实全面记录巡查内容,将监管情况及时反馈相关业务科室。将巡查情况定期向局行政执法队和属地乡镇报告。巡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线索的,协同相关职能科室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移交行政执法队统一处理。

(五)政策法规科主要负责

1.执法制度建设。牵头推进行政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内部配合机制,协调化解执法争议,统一立案查处程序、裁量标准、格式文书等相关内容。

2.执法质量管控。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好处罚程序监管。充分运用双随机抽查、案卷评查等方式,督促提高案卷质量和办案水平。

四、工作衔接和要求

(一) 主动发现违法行为的工作衔接:

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发现渠道主要包括日常巡查、批后监管、专项行动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

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业务科室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加强事前、事中及批后监管工作;对于执法事项划出的业务科室可以开展执法协同,按照一件事的标准,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活动。也可以利用乡镇四个平台建设,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基层所配合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耕保、林业、自然保护地等涉及特殊区域管理的科室以及各基层所应当制定动态巡查计划,落实巡查工作。切实提高主动发现违法行为能力。

建设项目在许可、审批前业务科室应当做好实地踏勘检查;审批周期较长的,在下达批准文件前应再次到实地复查。项目批准后至竣工验收前,批后监管检查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

各业务科室应按月汇总统计批准的项目清单,并通报各基层所,纳入日常动态巡查重点点位。

各基层所应当综合运用云账簿摄像头监察、人工巡查等方式制定每月动态巡查工作计划和路线,确保巡查区域全覆盖。

耕保、林业、自然保护地等科室应按自身职能,组织开展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地等的专项巡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批前、批后监管检查与日常巡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巡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巡查时间、人员、被检查单位情况、检查结果、现场处置情况等事项。检查、巡查记录按月集中归档成册。

监管检查中和动态巡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苗头性问题,存在可改正条件的,检查、巡查实施单位应当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鼓励相关单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检查、巡查人员应再次进行监管检查,复核整改情况,未落实整改的,复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项目相关审批材料一并移交行政执法队,由行政执法队予以立案查处或移交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

检查、巡查工作中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告知当事人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口头制止无效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3日内复核是否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属地基层所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所在乡镇。制止无效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现场复核照片一并移交行政执法队予以处理。

行政执法队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业务科室联系出具相关认定、专业检测、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的,业务科室应积极配合。

(二)被动发现违法行为的工作衔接:

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被动方式发现的违法线索应当由行政执法队统一做好线索登记,1个工作日内转交业务科室进行线索核查。

业务科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违法线索核查工作,提交违法线索核查报告。核查报告简要表述违法事实是否存在、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情况,提出立案或者无需立案的建议。

线索核查过程中,业务科室可以采取现场拍照、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核查获取的证据作为核查报告附件一并转交行政执法队。

核查期间,业务科室发现违法行为存在可以改正条件的,应当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在期限届满后再次核查整改情况,仍未整改到位的,移交行政执法队处理。

五、相关机制和制度

(一)信息互通机制。业务科室项目审批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各基层所和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队的处罚案件、专项行动统计数据和报表应及时告知或抄送相关业务科室。业务领域重要文件及管理政策变化应做好信息共享,共同学习,保持口径一致。

(二)会商协调机制。局属各部门应加强联合会商,研究解决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管中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对工作中遇到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相关管理政策和法律适用问题。在案件移送过程中,行政执法队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接业务科室移送的案件,对案件事实或立案标准产生争议时应先予受理,由政策法规科召集相关科室进行会商协调。协调不成的,政策法规科负责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应急调配机制。时间紧、任务重的专项工作批量处罚案件或重大复杂案件,行政执法队确实难以承接的,可以提请分管领导抽调相关业务科室人员成立专项行动组或专案组集中办理,相关科室应予以配合。

(四)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业务科室和行政执法队的监督,对不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处罚、监管职责,消极懈怠或故意推诿,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