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2022年)
发布日期:2023-06-12 16:42 浏览次数:

岱山县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改革的决策部署,营造优质的人才发展环境,全面落实《中共岱  山县委办公室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大桥时代" 人才强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岱委办发〔2022〕10号),结合我县人才工作实际,就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与业绩并重的要求,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公认的标准。

第三条 县委人才办根据岱山发展和人才工作需要,会同相 关职能部门定期修订、动态发布,制定县特色人才目录。县级人才举荐小组每年不定期开展人才举荐工作。

第四条 人才评价认定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牵头,县人社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流转审核。

第二章 评价认定方式与范围

第五条 评价认定方式。主要包括常规认定和特殊认定,其中常规认定即目录认定,特殊认定即“举荐人才”认定。

第六条 评价认定范围。 适用于全县(含部省属在岱)机关 事业单位、企业(根据纳税地判定属地),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全职工作人才。

第三章 评价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 评价认定标准

(一)目录认定。 按照最新《岱山县人才分类认定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进行评价认定。

(二)举荐认定。 对全县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专业或技 能突出、有特殊专长或较大贡献,但难以参照“基本标准”的优秀人才,由县级人才举荐小组举荐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诚信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二)年龄条件:

1. 国际级顶尖人才 (A 类)无年龄限制;国家级杰出人才 (B  类)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省部级领军人才 (C 类)、市特优人 才 (D 类)、市高级人才 (E 类)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其 中副高职称人才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市基础人才/县级 优秀人才 (F 类)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其中中级职称人 才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高技能人才可放宽至50周岁以下,仅认定县级优秀人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2.国家、省海外引才计划入选者原则上无年龄限制。

3.特别紧缺急需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其他条件如下:

1.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必须在职在编,如按专业技术类别认定的,还须在聘。

2.部省属在岱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原则上需在岱正常缴纳社 会保险(根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等情况综合判定)。

3.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人才必须在岗,且在岱正 常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判定)。在岱企业连 续工作1 年及以上,且依法在岱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个月及 以上,相关条件达到市高级 (E 类)及以上人才标准的,可以放 宽社保限制,按全职享受同等人才政策;相关条件达到市基础人才/县级优秀人才 (F 类)标准的,可以减半享受相应人才政策。

4.外籍人才原则上须在舟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第四章 评价认定程序

第九条 人才评价认定办理工作按照"统一受理、集成流转、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人才评价认定操作流程

(一)目录认定流程

1. 申报认定。 在岱参保的学历类、职称类、技能类和荣誉类 等人才,通过个人在“浙里办”一 “岱山人才服务”提出认定申 请,并提交相应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各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根据职责分工审核权限,由职能部门进行流转审核 认定后,推送认定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2. 公示发文。 申报认定无异议的,由县人社局进行为期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定期印发认定文件;有异议的,由县委人才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议。

3. 信息入库。 将完成人才认定的人才信息录入岱山人才数据库。

(二)举荐认定流程。 经县级人才举荐小组完成人才认定。 并提交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公示后,人才信息录入岱山人才数据库。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 一 条 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岱山人才数据库,各受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入库人才相关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取消人才认定资格及相关政策待遇,并通过 一 定方式向社会公告:

( 一)与在岱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未实质性履行在岱岗位职责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学术、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政策的;

(六)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实行工作问责制。人才认定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进行处理或问责:

1. 对人才个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各类补贴的,取消其人才

认定资格及相关服务保障待遇。

2.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知悉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一个 月内不书面报送的,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人才认定申请,具体解除受理限制时间视情确定。

3.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各类人才提交的相关资料,特别是对全 职引进人才的时间、学历、职称、荣誉等进行严格把关、认真核准,对把关不严的相关经办人、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对已认定人才因原目录调整类别 的,将自动调整至新版人才目录类别,无需重新认定;对已认定 人才因原目录不再列入新版人才目录类别的,可根据需要视情重新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 月1日起实施,《岱山县人才 分类认定办法》 (岱组〔2018〕47号)、  《岱山县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2020)》 (岱人才〔2020〕2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岱山县人才分类认定基本标准(2022 版 ).docx

          2.舟山市急需紧缺高校及专业目录(2022 版 ).docx


信息来源: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