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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
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环境影响报告表简化为登记表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
二、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
取消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由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实施)、环境监测服务费;停征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由生态环境部直接办理)。
三、浙江省知识产权补助政策
高质量创造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区当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实施奖励,每件最高奖励 2000 元。其中,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国内发明专利每件最高奖励 2500 元。
(二)PCT 国际专利申请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区当年度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递交并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数量实施奖励,最高 1 万元/件。
(三)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证明(集体)商标注册因素。主要根据各地新获批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证明(集体)商标数量实施奖励,最高 5 万元/件。
(四)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建设因素。主要对新建的国家级和省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分别给予 50 万元/家、30万元/家的奖励。
高强度保护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保护督查激励因素。主要对省委、省政府督查激励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的地区给予最高 200万元/家的奖励。
(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因素。主要对新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中心、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诉调、仲调)中心(平台)的地区,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家、100 万元/家、50 万元/家的奖励。
(三)知识产权保护绩效因素。主要对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区、保护中心、快速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中心)、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浙江)中心和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诉调、仲调)中心(平台)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 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奖励。
(四)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主要根据各地新建的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数量,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家、10 万元/家补助。对新建省级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家的奖励。
(五)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因素。对新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和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并取得胜诉的地区,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
(六)商业秘密保护因素。对新建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的地区,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家、10 万元/家的奖励。
高水平运用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费补助因素。主要对有效期 11-15年的国内发明专利实际所缴年费,按最高 50%的比例予以补助。
(二)知识产权融资交易因素。主要对新设立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基金,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和许可转让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
(三)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因素。主要对承担国家专利导航实验区和国家专利导航、预警分析等国家项目(平台)的,按国家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对新承担省级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的,给予最高 30 万元/项的补助。对新承担产业类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平台)、企业类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家和 30 万元/家的补助。
(四)专利商标奖因素。主要根据各地新获中国商标金奖、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项目数量给予奖励。其中,中国商标金奖50 万元/件,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 50 万元/件、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银奖 20 万元/件、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优秀奖 10 万元/件,省专利金奖 10 万元/件、省专利优秀奖 5 万元/件。
(五)地理标志运用因素。主要对开展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作绩效评价优秀的地区,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
(六)知识产权标准运用因素。对牵头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和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项、10 万元/项的补助。
高效能监管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区域示范创强因素。主要对新建和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运营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区、园区)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县(区、园区)的地区,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和 30 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
(二)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因素。主要根据各地新建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数量,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家、10 万元/家、5 万元/家的奖励。
(三)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建设因素。主要对新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学校、示范医院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家奖励。
(四)区域改革创新因素。主要对新承担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改革创新试点工作且成效显著的地区,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和30 万元的奖励。
高标准服务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因素。主要对新建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地区,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家、30 万元/家奖励。
(二)服务窗口建设因素。主要对设立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服务窗口且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因素。主要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信息传播基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国家专利文献服务网点、国家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省知识产权(专利) 公共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 50 万元/家的奖励。
(四)品牌指导服务站建设因素。主要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 10 万元/家的奖励;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 5 万元/家的奖励。
(五)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新建数量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奖励。其中,新建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 20万元/家和 10 万元/家的补助,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家的奖励。
四、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及环保电价
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加价。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环保设施的,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包含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五、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
坚持奖优罚劣,完善企业治污正向激励机制,对环境信用好、环境绩效高的企业在环境要素配置上予以倾斜。加大排污权储备调配力度,优先解决重大产业项目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缺口问题,地方指标确有困难的,由省级储备指标帮助统筹解决。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整改到位的,可以按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企事业单位因配合政府疫情管控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可以不加处罚款,罚款可暂缓或分期缴纳。对于应对疫情所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其中,对临时性项目,加强指导服务,落实环保措施,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切实保障有关建设项目及早落地实施。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和复工复产企业,做到排污许可应发尽发。
六、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对信用良好的排污单位降低检查频次。
七、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重大产业项目在满足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前提下,排污总量指标确有困难的,由省级储备指标帮助统筹解决。
八、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审批时限原则上压缩至法定的一半;对兼并重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等过程中,不涉及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简化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或变更手续,符合法定豁免条件的,应当豁免。
九、建立排污权储备调配和考核机制
省级排污权储备量根据各地申请进行统筹调配,主要用于支持列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及民生、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重点保障我省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和扩大有效投资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
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辐射安全监管服务工作
对于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应急增加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和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十一、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回
全额返回。
十二、企业上缴工会经费缓减
缓减20%。
十三、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最多验一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固体废物部分验收与企业自行组织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水、气、噪声等其它部分验收一起开展、同步实施,做到“最多验一次”,防止出现企业自主验收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固体废物部分验收分两次组织开展的情况;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并组织现场验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进一步优化、简化验收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对于“难事” “急事”,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以服务企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争取让企业“一次都不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