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 04- 03 11: 45 浏览次数:

一、规模种粮补贴

对全年早稻、晚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规模生产主体,每亩补贴分别为520元、320元、220元;对全年晚稻播种面积在 20 亩以上、50 亩以下的种植主体,每亩补贴 200 元;对流转种植500亩及以上的大规模种植户,比上一年每增加种植 100 亩给予 1 万元奖励,最高可享受 10 万元补贴,且与其他补助政策可叠加享受。

二、油菜种植补贴

对全年油菜种植在5亩以上、50亩以下的种植主体,每亩补贴60元;对全年油菜种植在50亩(含)以上种植主体,每亩补贴180元。

三、抛荒开垦补贴

对连片开垦抛荒田10亩(含)以上种植粮油作物的主体,给予每亩400元补助。

四、贷款贴息补贴

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 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符合条件的可向银行申报贴息贷款,给予3%利率的贷款贴息,贷款额度每亩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五、社会化服务以奖代补

对确实为散户(复种50 亩以下)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秧、插秧、机收、烘干面积 50 亩(含)以上服务的服务主体,给予以奖代补,每亩最高不超过 40 元。

六、农机购置补贴

整合中央、省、市、县财政资金,对50 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生产主体或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列入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用于粮食生产加工环节的农业机械,可补贴购机价的 60%,若部分农机原购置补贴已超过购机价 60%的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50 亩以下的粮油种植主体或农机户,按原补贴政策标准执行。

七、旱粮补贴

对一季旱粮种植面积达到 50 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旱粮规模生产主体,每亩补贴 220 元。

八、落实粮食收购和订单奖励政策

严格执行省定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对按订单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稻谷和小麦的种粮主体给予奖励。早稻实行订单全覆盖,统一早稻订单奖励,每百斤奖励 30 元;小麦订单每百斤奖励 30 元,每亩不超过 150 元;晚稻订单每百斤奖励20 元,每亩不超过 180 元。粮食订单向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农民倾斜。订单奖励标准不低于上年水平。

九、政策性农业保险

继续执行现行政策性保险政策,稻麦由各级财政给予 93%的保费补贴。

十、水稻田基础设施维护

对 50 亩(含)以上的规模晚稻种植主体,在统筹全县支农资金前提下,对列入当年维护计划的农田水利设施,给予适当财政资金补助。

十一、商品有机肥补贴

在本县县域内施用商品有机肥相对集中连片且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化主体,施用由政府采购中标企业供应的商品有机肥,予以每吨省级补贴200元,县级补贴90元,合计290元,数量 1000吨。

十二、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

对推进土地连片流转50亩以上的村级集体,一次性给予每亩400元补助;土地流转面积占全村土地面积90%以上的,根据基数大小,一次性奖励村级集体5-10万元;对由村级集体负责果木苗种购买与种植,再发包给承包方管理使用,且果木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给予村级集体每亩1000元补助。

十三、财政农业项目资金补助

经营主体入驻我县如期竣工并投产后,对生产规模50亩以上的(含50亩),按固定资产投入总额10%补助。生产规模在50亩以上(含50亩),100亩以下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生产规模在100亩以上(含100亩),500亩以下的,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补助。

十四、农业企业优质品牌创建奖补

对被行政主管部门命名为国家、省、市级农业休闲观光园(点、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名牌(驰名商标、商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国家、省、市级名优农产品金奖(名特优新农产品、名牌农产品)等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十五、“三品一标”认证奖补

对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2万元、2万元、0.5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分别奖励3万元。

十六、电子商务销售奖补

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农产品年销售额(以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对账单为准)在20万元以上的,按每增加20万元奖励1万元,奖励最高额度5万元。

十七、农产品质量安全补助

对安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并与省追溯平台联网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二维码追溯设备全额补助;在生产加工农产品包装上张贴追溯码500张以上的,每张贴500张奖励200元,奖励最高额度1万元;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农产品检测室,每新建一家补助2万元;自建农产品检测室每年检测50批次以上的,补助2000元,80批次以上的,补助3000元;对被评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的单位,补助2000元。

十八、美丽田园打造补助

每年安排300万元。对农药、薄膜等废弃物回收处置,农业生产管理用房改造和景观农业示范线打造等进行专项补助;对现有生产条件差的散、小土地进行有计划的提升改造,给予专项补助;对新连片开发10亩以上(含10亩),50亩以下,用于抛荒地整治和美丽农业建设的村级集体或生产经营主体,由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适当补助。

十九、信贷支农政策

对农业经营主体核定5000万元以上的支农惠民贷款授信,享受人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的优惠政策。

二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优惠政策

列入“红名单”的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在岱山农商银行普惠金融信用评定体系中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同时在各类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二十一、平价店建设资金补助

设于农贸市场、超市外的平价店,经营面积在50-80、80-150、150-200、2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建设费用的90%进行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7、11、13、16万元;设于农贸市场或超市内的,补贴比例如上,最高分别不超过4、7、10、15万元。达到上下限中间面积以上的,按最高额度补助;不足上下限中间面积的,按最高额度的80%补助;200平方米以上的,按最高额度补助。平价店有新鲜水产品供应的,按实际建设费用的90%另外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

二十二、平价店日常运营补助

平价店供应价格达到规定要求的,结合各平价店经营面积、销售量、销售额、年度考核情况给予补助。经营面积50—80、80—150、150—200、2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4、6、8、10万元。平价店供应新鲜水产品,且供应价格达到要求的,另外给予日常运营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4万元。平价店门店租金按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助。

二十三、平价店政府价格调控补助

在重大节日及特殊时期,由政府统一规定平价供应品种及供应价格,按照高于宁波同类产品批发价30%定基准价,政府定价低于该基准价的部分作为价差,核对活动期间实际销量和销售额后,政府补贴价差总额的50%,企业让利50%。由政府设定的春节临时平价供应点,根据供应天数、实际销量和销售额,每个供应点给予最高2万元的补助;若供应品种多、价格优惠幅度大、销售额高,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