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23-88420 生成日期 2023-02-28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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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 岱山县农村宅基地制度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3-02 16:45 浏览次数:

一、政策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农业农村部门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职责。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探索具有岱山特色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和改革成果,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本实施意见。

二、政策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

《舟山市区农村私人建房规划审批技术规范(试行)》(舟自然资规发(规)〔2021〕2 号)

三、政策的适用范围

全县渔农村范围内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不包括县城区及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渔农村宅基地及农房。

四、政策的适用条件

(一)可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情形:

1、有经政府批准编制的村庄规划或镇级控制性详细规划;

2、符合住建部门制定的城乡风貌管控设计;

3、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

1、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3、农户宅基地权属界线存在争议或邻里纠纷;

4、出卖、出租、赠与或以非法转让农村住房;

5、原有宅基地及住宅已被征收和补偿安置;

6、其他情形。

五、建房规定

(一)新建:分大户、小户二种类型

大户:3人及以上,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耕地等不超过125平方米;

小户:2人及以下,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超过110平方米,使用耕地等不超过90平方米。

(二)改建、扩建参照新建农房条件执行。

(三)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宅基地用地面积的80%控制;建筑层数最高不超过三层,檐高不超过10.4米;严格控制建设架空层;风貌管控要符合村庄规划。

五、审批流程

流程:户主申请--村级审核--受理踏勘--公示公告--审批发证--放样建房。

办理时限: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自然日;审批发证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1、要求严格按图施工,严格“四到场”制度,落实日常巡查。

2、竣工验收由乡镇政府实施。

3、农村住房不动产权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

4、严禁下挖建造地下室。

六、实施时间: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岱山县农业农村局,联系方式:0580-4406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