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人员侵占公司财产案件评析
信息来源: 岱山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3- 02- 21 15: 29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至2021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夹带资料偷盖公司印章、加盖伪造的公司印章等手段,以曼巴特公司名义与张家港电信公司签订通信业务合同、协议等,由曼巴特公司向张家港电信公司购买分期购合约手机、电信充值卡。犯罪嫌疑人宋某先后获取合约手机357部,均已私自出售或送人处理,共计价值人民币285万余元;先后购买共计价值人民币41万余元的电话充值卡,用于补手机差价及出售,所产生费用均由张家港电信公司从曼巴特公司银行账户托收。截至2021年2月,曼巴特公司已向张家港电信公司支付分期购合约手机通信费用、手机补差价费用、电话充值卡费用合计人民币506万余元。

【案件评析】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该起案件事实的性质认定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应当数罪并罚。本案中,宋某采用夹带盖章的方式,私自以张家港曼巴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签订合约手机买卖合同,并将获取的手机自用、赠送他人、出售获利,涉嫌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但是在公司加强公章管理后,其无法继续以上述方式加盖公司的印章。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发现办理的合约手机号大部分处于未使用状态后,要求曼巴特公司母公司海澜集团出具保证函,宋某伪造了张家港曼巴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公章、合同章以及海澜集团有限公司公章用于在合约手机购买合同、电话充值卡购买合同上加盖印章,并在保证函上加盖印章,实际已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此外,宋某使用伪造的印章加盖在合同上,即在伪造合同,实际也发生了骗取手机、充值卡等财物用于个人挥霍等后果,其行为还涉嫌合同诈骗罪。宋某分阶段实施上述行为,应当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应当数罪并罚。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没有异议,后期又使用伪造的印章加盖在合同上,造成了严重后果,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虽然宋某使用伪造的印章加盖在合同上,等于是伪造了合同,但实际上遭受损失的依然是曼巴特公司,且宋某能和电信公司签订合同,亦是利用其职务便利,所以不能认定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只能追究其职务侵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宋某的行为仅构成职务侵占罪一罪。在犯罪过程中,宋某伪造了三枚公章用于与中国电信签订合同、出具保证函,伪造公章系手段行为,目的是为了实施其职务侵占犯罪,应当以职务侵占罪一罪定罪处罚。

    上述三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一罪。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宋某作为曼巴特公司的资讯科高级主管,与电信部门对接是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无论是采用夹带盖真章还是使用伪造的公章加盖到合同上,其目的均是为了让电信公司相信签订合同是其职务行为,最终导致电信公司至曼巴特公司对公账户自动扣款。同时,虽然宋某使用伪造的公章与电信公司签订合同,虚构了事实和隐瞒了真相,但本案电信公司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相反电信公司应获取的款项已通过曼巴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托收,电信公司没有任何经济损失,也就是未造成所谓的“对方当事人”财物受损。本案的实际受损方应当曼巴特公司,故不成立合同诈骗罪。综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曼巴特公司的财产,即其本单位的财产,故本案犯罪嫌疑人宋某实施的职务侵占行为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即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按照择一重处罚原则,应当评价为职务侵占一罪。

处理结果

    2021年11月,犯罪嫌疑人宋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现今社会高速发展,企业规模也随之发展得愈发壮大,在企业规模壮大的过程中,管理上的漏洞会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面对新型犯罪活动,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相差甚远,综合所有犯罪情节,准确把握定罪量刑,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对犯罪分子是一种震慑。公安机关坚决、准确打击此类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有力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