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3387/2023-93441 | 生成日期 | 2023-12-27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
地方债务管理是政府工作的重点,与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息息相关。加强对地方债务管理有助于规范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积极发挥政府举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债务管理,规范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积极发挥政府举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意见》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17号)
《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浙政办发〔2017〕3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7号)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及修订的主要变化
债务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进一步对我县债务余额和限额进行动态管理,时刻对我县债务进行“体检”。
举借行为:进一步规范举借行为,如遇红线,不得立项。
资金监管:进一步加强债务资金的监管,在专款专用的基础上要求提供资金的使用效率。
风险防控和应急机制:建立相关应急机制,防范我县债务黑天鹅事件。
四、新旧办法对比
与原《中共岱山县委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岱山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相比主要对政府债务限额控制、预算管理、举借行为等内容作了具体修订,具体如下:
一是进一步实行政府债务限额控制和预算管理。县财政局在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本地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政府债务限额建议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在批准的限额内汇总编制政府债务年度计划。
二是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的举借行为。县政府举借一律采取在批准的限额内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之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债务资金的使用监管。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新增政府债务可用于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债券利息支出。
四是进一步建立地方债务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机制。建立政府债务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机制和国有企业融资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机制。
五是进一步强化地方债务的监督和考核。加快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建立地方债务管理考核机制。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原《中共岱山县委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岱党政办发〔2018〕253号)、《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岱政办发〔2006〕41号)同时废止。
六、文件术语释义
专项债务:指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
一般债务:指地方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为:
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580-4475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