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为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工程,县司法局组织对 2022年12月31日以前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
二、文件制定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2.《舟山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舟依组办〔2023〕4号)。
三、文件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以县司法局名义制发的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抵触、主要依据已被明文废止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明令废止;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重点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程序
2023年5月制发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相关工作要求。2023年6月启动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梳理后的文件目录征求相关责任处室意见后形成初步清理结果,于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8日通过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11月13日交合法性审核后,经局党组审议通过,形成最终清理结果。
四、文件清理结果
经反馈后再次审核确认,作出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的清理结果。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正式施行后,已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六、解读机关:岱山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580-447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