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143D/2023-92670 | 生成日期 | 2023-10-31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社会救助政策 | 主题分类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更好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助推共同富裕先行市建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 1035 元调整到每人每月 1110 元;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以下(不超过当—2—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本通知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2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