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部门、各乡镇:
现将《关于加强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岱山县司法局
2023年10月17日
关于加强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岱山县开展司法协理员试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基层法治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结合岱山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总任务,深入推进基层法治队伍、司法所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大力实施司法行政队伍教育管理创新,为法治岱山、平安岱山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具体目标
坚持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践行执法执业为民宗旨,把履职能力建设作为重要任务,着力解决基层法治建设突出问题,探索创新编外用工管理机制,牢固树立清正廉洁工作底线,不断强化司法行政工作保障,努力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司法协理员工作队伍,为推动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
三、落实人员配备
(一)明确人员性质。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司法协理员(司法行政辅助人员,以下统称司法协理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岱山县范围内司法行政部门派驻所从事法治事务及司法行政辅助工作的专职司法所编外工作人员。
(二)严格任职条件。司法协理员由公道正派、品行良好、身体健康、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具备法律知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担任。司法协理员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受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被开除公职、参与邪教或有吸毒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人员,不适宜担任司法协理员。
(三)规范招聘程序。司法协理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公开招聘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招聘计划、选聘程序和资格条件向社会公开,统一面向社会招聘符合相关要求的工作人员,并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组织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四)合理设置员额。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原则,综合考虑各乡镇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数量、管理区域大小及特殊人群管理对象数量等因素对司法协理员队伍规模实行员额控制管理,保持适度规模,形成合理结构,原则上每个乡镇司法所配备1名司法协理员。
四、加强队伍管理
(一)健全管理制度。司法协理员的日常管理由县司法局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双重管理,日常管理、考勤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派驻司法所负责实施。司法协理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县司法局负责建立健全司法协理员的岗位职责、培训学习、考核考勤、人事档案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定期开展轮岗交流,加强对司法协理员的管理和监督。
(二)规范考核评定。县司法局负责对司法协理员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司法协理员的考核评议要坚持客观公正、突出实效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和民主评价。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规范劳动用工。正式聘用的司法协理员应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规,建立司法协理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实施档案规范化管理,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四)完善退出机制。司法协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除: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岗位的;2.违反单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年度内被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3.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4.考核不称职的,经过培训后考核仍旧不称职的;5.因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差,年度内被投诉两次及以上,经查证属实的;6.被依法行政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7.因政策调整减少辅助岗位的;8.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9.其他应当予以解除的情形。
五、明确职责任务
(一)明确基本职责。司法协理员主要职责包括:1.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2.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3.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4.协助属地乡镇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5.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6.开展法治事务(法治统筹协调、合法性审查、内部法治监督)相关工作;7.完成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8.配合乡镇开展相关工作。
(二)严格执行纪律。司法协理员应当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在日常工作中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廉洁自律、举止文明,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道德素养和职业技能。司法协理员不得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
六、落实人员待遇
(一)落实薪酬待遇。司法协理员年人均薪酬由县司法局按时统一发放,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奖勤罚懒、优绩优酬,不搞平均主义。
(二)享受基本待遇。县司法局按照有关规定为司法协理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三)加强职业保障。司法协理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所在乡镇应当为司法协理员提供正常的办公条件。司法协理员在聘用期间因工作受伤、致残、死亡以及生育社会保险,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县司法局及所在乡镇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司法协理员日常工作、生活情况,如司法协理员遇生活困难需要救助,应及时提供帮扶。
七、加强业务培训
(一)提升职业能力。建立和完善司法协理员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根据司法协理员的岗位特点、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发展体系。鼓励司法协理员提升学历教育,逐步提高司法协理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二)落实教育培训。县司法局将司法协理员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制定年度计划,根据工作特点,分层分类开展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司法协理员的能力素质。
(三)强化职业资格。新录用的司法协理员开展入职培训,熟悉司法行政工作内容。大力推行职业资格持证,鼓励司法协理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八、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一)加强思想建设。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加强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加强司法协理员职业道德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增强司法协理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
(二)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制度约束,教育司法协理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完善司法协理员行为规范。司法协理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及其相关命令,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精神,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移送。
(三)加强党建工作。拓展党员发展路径,在司法协理员工作队伍中推动党员发展,持续为党员队伍建设注入新鲜活力。党员司法协理员应积极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党员标准,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司法协理员招聘选任、管理考核、教育培训、工作保障和队伍建设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双重领导和属地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相应待遇,共同推进司法协理员队伍管理的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注重工作衔接。注重司法所工作与乡镇人民政府中心工作的衔接,完成司法行政工作的同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普法宣传、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司法协理员中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展现司法行政队伍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协理员的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引导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司法行政工作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