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098C/2023-92489 | 生成日期 | 2023-10-18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收费依据 | 主题分类 |
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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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3-10-18 15:06 浏览次数: | ||||
浙财综〔2016〕1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城市规划区的认定以设区市、县(市)域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依据。 项目性质的认定,以权限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为依据。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收入分成 除宁波市及所辖县(市、区)外,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市、县(市、区)级财政仍按15:5:80比例分成;宁波市与所辖县(市、区)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再上缴省财政,其分成比例由宁波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9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转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9号)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2016年4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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