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秀山小学章程
发布日期: 2022- 09- 27 11: 4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岱山县秀山小学,英文全称为Daishan county xiushan School;岱山县秀山小学(以下简称学校)住所为岱山县秀山乡兰九中路98号,邮政编码为316261。

第三条 学校是经中共岱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岱山县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153.23万元,由岱山县教育局出资。

第五条 学校宗旨: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九年制义务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七条 学校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为岱山县教育局。

第八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岱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九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学校办学宗旨:为教师的持续发展铺路,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奠基。

第十条 学校发展目标

“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以“红领巾气象站”为抓手,加强科普教育,努力实践以气象科普园为载体的综合实践活动,创特色强校之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学生培养目标

希望秀山学子在学校“七彩水滴”课程体系滋润下,培养的毕业生形象:为人:温润澄澈,即朴实温和,宽容仁厚;处学:志刚如磐,即坚韧不屈,追求上进。

第十二条 教师发展目标

在全校教师的共同协商下,履行下列使命:

建构七彩水滴的课程体系,创建适合学生发展的教育新模式:

培养聚滴成海的团队精神,树立严谨自律爱岗敬业的教师形象:

建设润物无声的校园文化,营造安全舒适友善的新环境:

第十三条 校园文化与特色

秀山小学的愿景是希望通过学校共同体成员的不懈努力,创建一所“健康、温润、坚毅”的学园。

健康——“流水不腐”富有活力,形成体魄强健、活泼开朗的人生状态。

温润——“上善若水”宽容仁厚,培养品德优良、团结友爱的人生道德。

坚毅——“水滴石穿”坚韧不屈,塑造勤奋学习、追求上进的人生品格。

校训:做人晶莹剔透,做事水滴石穿

校风:包容悦纳,爱润人生

教风:润物无声,汇滴立人

学风:点滴成习,知行合一

校徽设计说明:

1.校徽设计从学校的办学特点出发,中间的云朵及两旁的水滴代表着学校围绕红领巾气象站打造气象科普特色,水滴寓意秀小师生温润的教风及学风。中间的向上箭头寓意勇敢、坚持不懈的精神,诠释了学校“做事水滴石穿”的校训。

2.周边环绕七个半圆形图案,寓意我校师生包容悦纳的性格特征,七种色彩代表学校“七彩水滴”课程,整体效果又好似一朵有七色花瓣的盛开的鲜花,寓意孩子们在学校培养下,形成品德优良、团结友爱的人生道德,发扬个性特长,每一位孩子都能像花朵一样绽放。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依法实行学校人事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额度、岗位职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按规定招聘,按需上岗,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对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贯彻落实举办者各项要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实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和评议;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副职领导干部,负责学校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考核;

(三)核准学校的章程草案;

(四)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依法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并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有偿补课;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订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和辅导员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和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遵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师德失范、违反校规校纪、未履行合约或在工作中因过失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突出考查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和劳动实践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为每个孩子建立学生成长电子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和监护人进行积极沟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明确学校食堂责任制,提高食堂服务水平,保障学生伙食质量、食品安全。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提高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卫生安全意识。成立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加强菜谱的精选和安全监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营养餐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七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落实学校的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支部设书记一名,主持学校党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支部重要活动,协调党支部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支委会议决议和支部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切实履行支部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学校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学校设校长一名,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要求,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充分行使行政指挥权,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学校的“三重一大”事项均由学校行政会议研究提交支委会讨论决定。提交支委会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学校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学校师生的重大活动安排;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学校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制度、教育教学重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修订;学校年度预算审定以及每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每年上报教育局项目库的基本建设项目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专项基建项目预算;其他涉及学校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研究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研究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并提出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教师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研究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强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管理。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全面推进学校党支部自身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抓好作风建设,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改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检监察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清廉学校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学校民主党派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研究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支委会是学校的议事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和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以及需提交集团党委会议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党支委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支委会议成员由学校支委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支委扩大会,参加扩大会的对象由书记确定。

第四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提交党支部支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提交党支部支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部门的决定和指示,执行党支部支委会会议决议,推进相关工作开展;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课程改革,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会议)制度,会议由校长主持,不定期召开。建立学校行政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针对学校支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通过讨论研究,进行具体部署、细化、落实。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德育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教导处主要承担教师日常教学、课程建设、教学评价、常规教研活动等开展,承担教育科研、师训、青年教师培养等工作;德育处承担学生德育、学生活动、少先队、家校联系等工作;总务处主要承担学校财务、资产、基建、安全和综治等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人事管理、校内行政事务、来访接待、信息宣传、对外联络等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重视对教育历史物证遗存的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五十一条 【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开展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态文明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品德修养教育,强化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法治意识养成。充分发挥少先队的作用,利用党带团,团带队,开展少先队员进社区的各项实践体验活动,增强小公民意识。

落实成长导师制。加强“重点帮扶对象”的授导机制建设,分类建立学校重点帮扶学生名册,每名导师承担若干名重点帮扶学生对象。加强对受导学生的分类管理,细化对重点帮扶学生的帮扶要求,加强过程性评价和诊断性评价,加强计划执行力,做好定期会诊和总结工作。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以拓展性课程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五十二条 【班级管理】各班级设班主任(辅导员)、副班主任,以正面管教育人理念引领,实施全员全科全程育人,开展好班级管理及少先队阵地建设等工作。

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配合学生发展处开展主题教育和有关集体性活动。副班主任协助完成各项工作。

辅导员要加强少先队阵地建设,组织队员开展好中、小队活动、周队日活动;完善争章过程,量化争章结果;配合大队部开展主题教育。

第五十三条 【社团管理】学校应体现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宗旨。学校力求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自己的社团空间,并致力打造气象科普、科技小制作、烘焙等社团特色,通过社团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个性特长。

第五十四条 【课程体系】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学校每年举办数学周、读书节、英语周、科技周、运动会和艺术节活动。

第五十五条 【教学管理】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县教育局报批。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着重抓好教学设计和集体备课,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不按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严格禁止学生整班订阅教辅材料,倡导教师分层设计校本作业。作业布置要求做到精选和点评。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严格控制测验次数,每学期末进行统一监测。完善监测的内容、方法。 

第五十六条 【课堂管理】以“学为中心,深度学习”课堂教学改革为抓手,紧紧围绕小班化教学内涵,扎实推进小班化教育落地生根。以“轻负高质”为目标,深入实施有效教学行动,全面推进有效备课、有效课堂和有效作业。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突出学生主体地位,着力培养认知能力,促进思维发展,激发创新意识,提高40分钟课堂效率,保证课堂作业进课堂。

坚持教学相长,注重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教学,教师课前要指导学生做好预习,课上要讲清重点难点、知识体系,引导学生主动思考、积极提问、自主探究。融合运用传统与现代技术手段,重视情境教学;探索基于学科的课程综合化教学,开展研究型、项目化、合作式学习。精准分析学情,重视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指导。一二年级重视学生倾听能力培养;三四年级引导表达交流;五六年级重点关注学习共同体的合作学习。

积极探索现代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融合应用,推进“教育+互联网”发展,按照服务教师教学、服务学生学习、服务学校管理的要求,利用之江汇等平台建立各年级各学科的数字教育资源体系。加快数字校园建设,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教学。

第五十七条 【体育工作】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五十八条 【卫生工作】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十九条 【艺术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六十条 【劳动教育】 充分发挥劳动综合育人功能,加强学生生活实践、劳动技术和职业体验教育。优化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结构,确保劳动教育课时。家长要给孩子安排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学校要坚持学生值日制度,组织学生参加校园劳动,积极开展校外劳动实践和社区志愿服务。

第六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规范心理健康教育课,辅以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开设心理健康讲座。同时通过面询、热线电话、心语信箱等载体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逐步健全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干预机制,重点解决学生学习心理负担过重、人际交往中的心理障碍、心理烦恼等困惑,促进学生良好个性心理品质的形成和发展。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技术管理】 学校大力提倡电脑、网络、白板等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建立校园网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的变革,从而促进学校及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

第六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随班就读学生开展个性化教育辅导。各学科教师都有责任帮助随班就读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使其逐步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的精神。在传授知识技能的同时,要重视对随班就读学生的学习责任心和学习习惯的培养,指导他们认识一些基本的学习常规,努力学会遵守学习常规,能接受常规的约束有效地参与学习,完成特定的学习任务。

第六十四条 【教育科研管理】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群体科研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认真实施已立项的科研课题,对获得教研成果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第六十五条 【监督管理】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年级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订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九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条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与相关国家的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拓宽视野,丰富内容,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七十五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学校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学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开展业务、经费收支、接收捐赠资助等情况;

(二)校园网上公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学校工作安排、教育教学、后勤管理等信息;

(三)在校内党务、校务公开栏公开教师考核、各类评优评先等情况。


第九章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第八十一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学校党支委会审议,并报县教育局审定。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八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  学校需终止办学的,经岱山县教育局、中共岱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岱山县秀山小学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信息来源: 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