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中学章程
发布日期: 2022- 09- 27 10: 3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治校体系和治校能力的现代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浙江省岱山中学(以下简称“学校”),英文译名为DaiShan Senior Middle School Zhejiang,住所为岱山县高亭镇育才路98号,邮政编码为316200。

第三条  学校是经中共岱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岱山县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1142万元,由岱山县教育局出资。

第五条  学校宗旨:实施高中教育,促进教育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高中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七条  学校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为岱山县教育局。

第八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岱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九条  本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展愿景、育人目标

办学理念:多元自主  和序有致

办学目标:将学校打造成“学有个性、教有风格、校有特色”融开放性和示范性于一体的富有海岛特色的省特色示范高中

发展愿景:让每位师生成为最好的自己,让校园成为师生精神生命成长的乐园

育人目标:培养品性淳善、品质轩毅、品味博厚,具有家国情怀,顺应未来发展的新时代建设者

第十条  本校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校训:爱  勤  严  实

校风:从严求实  创新图强

教风:严谨  勤勉  务实

学风:勤学  求真

第十一条  本校校标、校旗、校歌、校报(刊)

校标:


校旗:以白底红字“浙江省岱山中学”的旗帜为校旗

校歌:以集体作词、陈祥文谱曲的《绿色的希望》作为校歌

校报(刊):《岱山中学报》、《潮纹》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推动学校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贯彻落实举办者各项要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实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和评议;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副职领导干部,负责学校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考核;

(三)核准学校的章程草案;

(四)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依法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并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和运行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教代会民主管理,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学生、家长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党总支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具有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党总支书记主持学校党总支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协调党总支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并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团结带领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资源保障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强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管理。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六)加强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学校党总支所属党支部的领导,全面推进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抓好作风建设,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改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检监察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清廉学校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委会等群团组织;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与知联会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总支会议是学校最高议事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和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总支会议成员由学校党总支委员组成,非党总支委员的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党务干部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总支扩大会,参加扩大会的参会对象由书记确定。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依法充分行使职权,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团结、依靠教职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按教育规律办学,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三)依照相关规定设置学校管理的内设机构,对学校各层次的干部有举荐权。

(四)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领导和组织实施、检查、总结。定期向上级、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组织教师学习、进修、探索、实践,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六)领导后勤保障工作,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协助校长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并履行一岗双责。根据《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按学校规模,设副校长2-3名,由学校党总支提名,经岱山县教育局党委考察、同意并任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垂直化与扁平化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校长总负责,其他校级领导分管相应处室,并负责所联系年级段的整体运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核定的中层机构数量和干部职数配备要求,设置办公室(党政办)、德育处、教务处、教科室和总务处,中层干部由公开竞聘或党总支按规定程序任用产生。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一)办公室(党政办)职责

1.负责学校党政会议、党员大会、全体教职工会议等会务与记录工作,协助党政领导完成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协助学校党政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学校党政名义发布的综合性党政工作计划、报告、规划、总结和决议等公文;根据学校党政领导的指示,组织和协调需校内若干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政各部门贯彻执行学校的决议、规定,及时了解有关部门对学校决议、规定的反映和执行情况,并向党政负责人报告。

2.负责接收、登记管理上级党政机关发放的各类文件、材料,按文件要求和领导批示意见组织传阅和转发,并督促有关承办部门办理,及时检查办理情况;负责学校文书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清退和文件的保管、鉴定、编目、立卷、归档、借阅工作;负责组织党务、校务调研,抓好信息工作,向领导传递、反馈各方面的信息和动态。

3.负责接待上级机关、兄弟学校、有关单位领导成员的考察、参观、交流等工作,做好上级机关和有关单位的联络工作。

4.管理党总支印章、学校印章和校长印章,负责审定各部门印章的刻制、启用、更换和收销,监督、检查各种印章的使用情况。负责以学校名义发布通知、通告、决定;组织安排学校值班和节假日有关事宜,开具学校介绍信、证明等;负责学校党总支、行政公文的打印、发放,做好本部门各种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汇编学校规章制度及各部门的职责。

5.协助做好校友会的各项工作,加强学校与各地校友会的联络工作。

6.做好对外宣传和信息报送、校长文秘工作,负责接待、处理、落实、回复来信来访,落实处理反映的事项。

7.负责对全校教职工出勤的统计、公示及经办教职工请假销假手续;组织对教职工的年度考核、技术职务职称的评审及聘任工作。

8.做好行政事务工作,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德育处职责

1.工作计划的制订与实施。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各班级制订工作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德育队伍建设。协助校长室选聘班主任,建立副班主任制度,开展班主任培训和班主任考核工作。实施全员德育工作机制,落实成长导师的双向选择、过程实施和结果考核。

3.德育工作合力体系构建。指导各年段召开家长会议,开展家访活动;建立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密切学校和社区的联系,建设校外德育基地,构建“家、校、社区相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沟通和协调校内各内设处室、部门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团委、学生会的作用,形成德育合力。

4.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主题教育,开展生涯规划指导、心理健康、法制、安全、诚信、爱国主义、文明上网、反邪教、禁毒等相关教育活动;负责升旗仪式;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先进学生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

5.学生行为规范教育。开展校风、班风和学风建设及检查评比、班际常规竞赛等工作。负责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防范校园欺凌;做好学生思想转化工作,处理学生的各类违纪、违规事件。

6.校园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组织开展校园志愿公益活动、文体活动、军训及其他各类综合实践活动。

7.学生资助。负责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申请、认定和助学金的减免、发放等工作,关心、关爱生活困难家庭的学生。

8.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抓好班级学生干部的思想建设与组织建设及培训工作。

9.卫生保健和防近视工作。开展学生防病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负责防近视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视力监测等工作。

10.班集体建设。指导班主任开展班集体建设,组织开展优秀班集体的评选。

11.劳动教育。构建学校劳动教育体系;培育学生劳动意识;建立校内外劳动教育基地,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

12.指导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负责学生生活指导,深入关注寝室内住宿生的生活和思想动态,实施对住宿生的规范化管理。

(三)教务处职责

1.教学计划管理。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教学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校各学科教学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指导。

2.教学运行管理。负责课表的编排、发布及运行中的调整控制,保证全校教学秩序的稳定;负责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师资调配的宏观调控;负责教学用房的运行调控;负责全校性教学事务协调工作及教学中突发事件的处理或协调工作;建立教学信息采集和统计制度,对新生入学情况、学生学习情况和考试情况、教师课堂教学与管理情况等主要教学信息定期采集并进行统计分析。

3.教学质量管理。对全校教学质量负责,积极研究推进适应新高考新课程新教材的课堂教学改革,努力打造低负高效课堂。负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估、督导体系,形成分析、评价、反馈制度,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组织教学常规的有序实施,开展日常教学检查、抽查。指导及检查各教研组日常教学工作及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开展;负责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检查、质量评估的组织工作及相关事务的对外联系、校内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全校教学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教学工作经验。

4.师资队伍管理。围绕深化课程改革与提升质量组织开展高质量的校本教研。采取措施,协助学校各部门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与相关部门一起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业务考核管理办法,努力实现教师工作量完成情况、教学质量优劣与教师评优评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结合。

5.学科课程建设管理。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负责学校必修学科和选修学科的管理,围绕人文内涵与海岛特色兼合的“三品”课程体系建设需求,逐步承建校本课程和精品选修课程;结合实际制定优质课程、学科竞赛辅导管理办法。 

6.考试管理。负责学校考试工作程序和制度的建立,严格考试过程管理。负责学校各类考试考务工作的安排和实施,认真组织考后分析和总结工作。

7.教材管理。学校教材建设及管理,科学地选配教材,确保教材的质量和教材内容的先进性;负责各学科教材的征订、采购、入库、发放、结账及教材账目管理工作,及时公示教材费的使用情况,做好教材费结算工作。

8.教学档案管理。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体系,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做好教学成绩等电子相关档案的建立及管理工作。

(四)教科室职责

1.制订全校教育科学研究计划,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指导全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的发展,总结、评选与推广学校教育改革经验成果。

2.选择上级下达的招标课题或自选课题进行立项研究,侧重选择对本校教育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为立项和成果推广准备条件,提供依据;负责和协助完成本校课题的开题论证、阶段评价、结题鉴定(等)上述过程管理的文字材料的准备工作;负责指导制定课题(包括子课题)方案,组成课题小组,保证科研课题的实施;组织校级课题评审,并负责向上级推荐立项课题。

3.指导教师进行教育科研,开展读书活动,提高教师开展教育科研和撰写教育科研论文的能力。

4.建立健全教育研究制度。做好教育科研资料建档、数据处理工作;收集、筛选、传播教育科研信息和新思想、新理念、新技术,为学校教师提供咨询服务。

5.根据《岱山中学教师业务提升效益奖奖励办法》,对学年度教师教科研成果予以统计。

6.与教务处协作抓好教师继续培训、每年一届的教学教研月活动。

7.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学校选修课程开发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制定、实施选修课程开发工作的各项政策和管理办法。

8.围绕深化课改与提升质量组织开展高质量的校本培训。负责教师三年发展计划的制定与落实。依托岱山中学青年教师成长联盟,切实开展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9.负责管理并建设好各种学生社团,有效落实学生研究性学习活动并提炼成果,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科技艺术活动评比。

10.与教务处协作组织落实各类优质课堂建设及新高考走班教学研究。参与建设新高考信息资料库。参与教研组文化建设的落实。

11.其他工作。积极接受学校及有关部门的检查与指导,认真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总务处职责

1.根据学校实际和学校工作要求,制订并实施学校总务处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总务后勤部门的职工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使人人确立为学校服务,为教师服务、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强化服务育人的意识,主动提供优质服务。 

3.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总务处各项管理制度和各职工岗位职责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4.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教育全校师生员工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开源节流,讲究效益。加强对财物、节电、节水的检查管理。

5.负责学校的基本建设和改造修缮,负责校产的登记、分配、保管、维修,并建立档案。督促师生执行校产的使用和保管制度,切实管好学校的财产。

6.严格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编制学校经费的预算并定期向理事会和校长报告执行情况,年终提交决算报告;严密财务手续,管理好财务档案,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财务审计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

7.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持收费公开制度。

8.负责按计划购买和发放教师办公、教学、医疗用品,体育器材等。

9.合理安排教学用房和生活用房,按规模和经济实力,做好校舍的修缮、扩建、新建工作,把好质量关和经费核算关。

10.抓好美丽校园建设,改善与提升教学条件和学习环境。

11.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教职工、学生的医疗保险工作和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工作。

12.做好学校大型活动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协调机制,主要研究由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的执行,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并通过学校各类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并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

(四)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监督学校校务公开的执行情况,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讨论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学校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团委在校党总支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加强基层团支部和学生会建设,协同德育处开展学生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积极办好中学生业余党校,并向党总支推荐优秀学员作为发展对象。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由市级名师及部分各学科骨干教师组成,三年一届。学术委员会在教师教学工作实绩审核评议、各级各类精品课程的选评、教师业务提升效益奖考评、县校级各类优质课评比、教学教研月活动的策划、学校主干课题的策划、研究与成果提炼,学校学情班情的调研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参与、咨询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代会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证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决策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馆,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学校优秀文化传统。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拥有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辞职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当教师认为上述权益受到学校及校内其他成员侵犯或对学校的处理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参加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校本教研,组织常态化公开课等教学研究活动,安排相关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活动。各学科教研组设组长一名,视情况需要可设副组长。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备课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班主任在德育处领导下,以学校、德育处、教务处及年级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为依据,结合班级学生实际,抓好立德树人工作,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建立全员全程育人的机制、建立德育导师机制;构建德育课程体系,优化德育活动过程,拓展德育途径,抓实抓细抓好德育常规,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学校要优先选聘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新课程标准与浙江省深化课程改革相关指导意见,依据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体育工作条例》和《卫生工作条例》开展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组织、引领教师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各学科要明确教育教学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确定相关教育教学评价方案。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科学、有序、有效地组织各类学科质量的考试。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管理、检测和评估制度、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科学全面地评定教学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规范教学活动和教学行为,教师严格执行学校的课堂教学、命题、监考等教学常规。实行教材、学习资料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课一辅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征订教辅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负担。严格控制学科油印资料的印发。

第四十四条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教育设施设备、师资力量、教育环境、教育管理等实行优化配置,让每一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得到尽情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第四十五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十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入学、休学、转学、升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

第四十七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四十八条  学校构建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平台。根据建设“智慧校园”的要求,整合教育信息资源,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全体师生的信息素养,探索互联网+校园的多方位数字化管理与整合,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效能。加强与其它学校的信息合作,丰富校园信息与社会信息的交流。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九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学生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学业资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与诉讼权等。)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二)树立远大理想,明确奋斗目标。诚实守信,积极向上。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尊师爱校,勤奋刻苦,自主学习,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讲卫生,爱清洁;强身健体,身心健康。

(五)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各项有益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六)积极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及其他适当惩戒,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学生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按省教育厅规定对修完规定课程,综合素质、学业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学校和班级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违纪学生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合理意见,必要时还须举行听证会。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学校依法实行“分类设岗、分层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自觉接受学校安排的班主任工作,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其他培训机构兼课。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积极承担学生德育导师职责,指导学生做好人生规划引领工作。

(八)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六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制订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教职工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和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学校定期组织家长委员会开展活动,依靠家长委员会,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建立并执行家校合作民主评议机制。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建立学生家庭通讯网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家长会,并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家访。

第七十二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学校注重美丽校园建设,强化环境育人功能。配合社区有序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依靠乡镇、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心理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三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家长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发展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通过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

(二)有权监督学校贯彻教育方针,监督教师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三)经学校同意,可以参观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进教室听课。

(四)有权要求学校为家长听课和参加课外活动提供条件。对教师工作情况予以正当评价。

(五)有权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向学校或教师了解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其他情况。

(六)有权与学生一同参加社会活动,并协助教师教育好学生。

(七)当学生的合法权益或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家长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监护人应履行的各项法定义务。

(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学生,引导学生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

(三)协助处理家长委员会交办的各种事项。

(四)主动协助宣传学校办学业绩,面向社会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五)协助学校处理有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之间的争议。

(六)协助学校做好总结推广、交流家庭教育成功经验,优化家庭教育环境。

(七)协助学校做好管理工作,尽力协助学校解决学校管理工作中有困难的特殊问题。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常态性地与各地校友分会联络,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十六条  学校将推进教育国际化作为自身发展的重要目标。通过“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使岱中学子具有公民意识,家国情怀与国际视野。


第九章 校产和财务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是县财政全额拨款和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归属国家所有。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总务处全面负责校产的管理。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申请经费支持。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八十条  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学校争取社会各界捐助,依法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向本校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并按捐赠人指定的合理用途使用,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一条  严格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编制学校经费的预算并定期向党总支和校长报告执行情况,年终提交决算报告。严密财务手续,管理好财务档案。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管理、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艺馆、科技楼、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等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施设备的闲置和浪费。

第八十三条  学校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四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学校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学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开展业务、经费收支、接收捐赠资助等情况;

(二)校园网上公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学校工作安排、教育教学、后勤管理等信息;

(三)在校内党务、校务公开栏公开教师考核、各类评优评先等情况。


第十一章 章程制定与修改

第八十五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全体教职工会议或教代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学校党总支审定。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八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二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  学校需终止办学的,经岱山县教育局、中共岱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党团组织、职能职责、议事程序、校务公开、教育教学、教师人事、学生学籍、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资产管理、考试管理、安全管理、分配制度、职称职务、评先评优、校园文化、法治教育、教代会、师生申诉、社会实践、社团管理以及其他各项管理活动等。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岱山县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浙江省岱山中学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