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岱山分校章程
发布日期: 2022- 09- 26 17: 0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实现依法治校,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岱山分校。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岱山分校(以下简称岱山电大)住所为岱山县高亭镇育才路63号。

第三条  岱山电大是经中共岱山县委机构按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岱山县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岱山电大开办资金158万元,由岱山县教育局出资。

第五条  岱山电大宗旨:通过广播电视为社会成员提供教育服务。

第六条  岱山电大业务范围:学科高等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七条  岱山电大行业管理部门为岱山县教育局

第八条  岱山电大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岱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岱山电大的权利:

执行法律法规和岱山电大“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一)承担浙江开放大学在岱山县的人才培养任务。开展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教学辅导、学习支持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同时,依托各乡镇成人文化学校、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和村居民学习点,构建社区教育网络,服务全县社区教育;

(二)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培训、科研、行政管理及服务机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三)制订人才培养计划,招生并进行教育和管理;

(四)依法依规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管理教职员工;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岱山电大财产、经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岱山电大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岱山电大的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保护学习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岱山电大的资产不受侵占、破坏和流失;

(四)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五)遵守国家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岱山县教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岱山电大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岱山电大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副校长;

(三)审查岱山电大章程草案;

(四)监督岱山电大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岱山县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岱山电大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岱山电大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岱山电大提供稳定增长的办校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校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岱山电大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岱山电大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岱山电大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全体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岱山电大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岱山电大宗旨,维护岱山电大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岱山电大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岱山电大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岱山电大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岱山电大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岱山电大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岱山电大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岱山电大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岱山电大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岱山电大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岱山电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岱山电大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岱山电大设校长1名。校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他副校长协助主持工作副校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岱山电大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岱山电大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岱山电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岱山电大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岱山电大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岱山电大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岱山电大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向岱山电大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全体会议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岱山电大党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岱山电大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岱山电大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岱山电大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岱山电大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教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岱山电大工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岱山电大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教职工全体会议制度,教职工全体会议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岱山电大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全体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岱山电大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岱山电大教职工全体会议在岱山电大党支部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教职工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召集,超过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岱山电大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岱山电大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岱山电大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岱山电大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岱山电大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岱山电大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岱山电大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岱山电大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岱山电大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岱山电大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岱山电大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岱山电大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意见。

(二)章程草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审议。

(四)章程报送岱山县教育局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岱山电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需终止办理的,经岱山县教育局、中共岱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岱山电大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是岱山电大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岱山电大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岱山电大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岱山分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信息来源: 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