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章程
信息来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2- 09- 26 09: 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岱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住所为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蓬园路222号。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岱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796.73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适当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宗旨: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提供管理保障。

第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运营与维护、卫生监督、卫生作业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为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岱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环卫处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环卫处“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权利:

(一)提出环卫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环卫处党支部负责人、主任、副主任等;

(三)审查环卫处章程草案;

(四)监督环卫处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义务:

(一)支持环卫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处,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环卫处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环卫处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环卫处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环卫处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环卫处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环卫处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环卫处宗旨,维护环卫处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环卫处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环卫处党支部是单位的领导核心,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领导并开展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单位发展方向,决定单位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保证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 环卫处党支部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环卫处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五条 环卫处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环卫处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十六条 环卫处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环卫处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行政管理以及其他事关职工和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支部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环卫处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环卫处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环卫处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环卫处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环卫处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1、对日常工作进行交流、沟通,重要事项的研究、决策及提出需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2、讨论环卫处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传达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专业性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4、讨论研究环卫处工作的重要问题;

5、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重要问题。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环卫处班子领导。办公室和议题涉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需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环卫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环卫处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环卫处建立职工全体会议制度,职工全体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环卫处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全体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环卫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一半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职工同意。职工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协商代表和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环卫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督查环卫处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环卫处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环卫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环卫处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三十条 环卫处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环卫处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环卫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环卫处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环卫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环卫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环卫处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环卫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环卫处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环卫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环卫处需终止的,经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共岱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环卫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是环卫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环卫处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环卫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岱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