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22-85173 生成日期 2022-08-25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办发〔2022〕40号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企业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重点工业企业培育发展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8-28 15:43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LDSD01-2022-0007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重点工业企业培育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岱政办发〔2022〕40号.pdf


根据《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岱政办发〔2025〕1 号),《岱山县重点工业企业培育发展实施办法》决定修改的内容为:

        1.“二、(一)基本条件”原为“参评企业要求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统计入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可稳定持续发展的工业企业。”,现修改为:“参评企业要求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经营,可稳定持续发展的工业企业”。

        2.删除“二、(二)3、附加分”中分值10加分项中的“获评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3.删除“二、(三)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取消参评资格”中的第7条“疫情防控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企业”.

        4.“四、(一)4、加大人才支持”原为“认定为龙头企业的,单年入库税收每600万元可安排1名企业职工(中层正职(含)以上或高级职称)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城区公立学校入学资格,限额2名;并重点保障人才住房”,现修改为:“认定为龙头企业的,可安排2名企业职工(中层正职(含)以上或高级职称)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城区学校入学,并重点保障人才住房”。

        5.“四、(二)4、加大人才支持”原为“认定为骨干企业且单年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可安排1名企业职工(中层正职(含)以上或高级职称)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城区公立学校入学资格”,现修改为:“认定为骨干企业的且当年产值超过1亿的,可安排1名企业职工(中层正职(含)以上或高级职称)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城区学校入学”。

        6.删除“四、(二)5.支持开拓市场”中的“未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缴纳税收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上述政策或奖励”。

        7.删除“六、(二)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



修改后的全文为:

岱山县重点工业企业培育发展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推进企业争先创优活动,加快企业创业创新步伐,促进全县工业经济优化级,实现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深入培育我县具有引领产业发展能力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进一步提升我县企业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评选名额

龙头企业从骨干企业中产生,原则上不超过骨干企业总数的30%;骨干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规上工业企业总数的30%。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参评企业要求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经营,可稳定持续发展的工业企业。

(二)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评选办法

1.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及以上(船舶海工类企业可放宽至C类),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企业产值5000万元及以上;

(2)行业排名位居前三的规上工业企业。

2.经济指标评分

产值指标50分(产值40分、产值同比增速10分),纳税指标40分(入库税收贡献30分、入库税收同比增速10分),创新指标10分。

经济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产值指标

产值

40

5000万元<X≤1亿元 25 分

1亿元<X≤5亿元 30 分

5亿元<X≤10亿元 35 分

10亿元<X 40 分

产值同比增速

10

0%≤X≤5% 6分

5%<X≤10% 8分

10%<X 10分

纳税指标

入库税收贡献

30

Xd500万元 10分

500万元<X≤1000万元 15分

1000万元<X≤5000万元 20分

5000万元<X 30分

入库税收同比增速

10

0%≤X≤10% 6分

10%<X≤20% 8分

20%<X 10分

创新指标

研发费用占销售比重

10

0%<X≤3% 4分

3%<X≤4% 6分

4%<X≤5% 8分

5%<X 10分

3.附加分(按最高荣誉给予一次加分)

分值

加分项

10

1.获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

2.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获评省雄鹰企业或列入省雄鹰培育计划的企业

4.获评省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

5.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5

1.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2.主持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

3.建有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或载体

4.拥有各类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的高新技术企业

5.获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

4.综合评价

根据年度企业经济数据,以经济指标得分、附加分综合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

对位于岱山范围内的集团企业或关联企业,评选时各项指标数据可统一汇总以集团或关联企业名义合并赋分。

招商引资项目处于3年建设周期内,项目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在5亿元、1亿元以上(含土地款)或新投产企业2年内,单一年度产值分别在5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由县政府审定,可列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参评资格:

1.被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

2.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

3.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一般火灾事故2次(含)以上的企业;

4.一年内被行政处罚2次(含)以上的企业;

5.被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6.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7.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情况,不适合评选的企业。

三、评选程序

(一)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初步筛选,评选由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联合审定参评企业情况。县经信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对符合参评条件企业进行评选,提出建议名单并上报县政府。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发文公布。

四、扶持政策

(一)龙头企业当年度可享受如下政策扶持:

1.加强重点服务。建立县领导班子联系企业机制,制定针对性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并可获赠指定牌照县内客运码头绿色通道通行券2本。

2.支持自主创新。激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龙头企业科研项目的科研资金预拨付比例,首笔预拨付资金可在原拨付比例基础上再提升20%。鼓励龙头企业承担实施县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3.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在国内上市、国外上市和引进上市公司注册地到岱山的、在新三板挂牌的,加大奖补政策力度。(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4.加大人才支持。认定为龙头企业的,可安排2名企业职工(中层正职(含)以上或高级职称)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城区学校入学,并重点保障人才住房。

5.完善要素保障。保障龙头企业正常生产用电需求;鼓励龙头企业对低效工业用地进行集中改造;支持县贷促会做好龙头企业转贷服务工作,转贷资金使用费按基准收费标准的5折计收;组织企业参加银企对接会,鼓励金融机构安排龙头企业中长期贷款计划。

6.支持开拓市场。鼓励龙头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展会,帮助龙头企业拓展国内和海外市场。

(二)骨干企业当年度可享受如下政策扶持:

1.加强重点服务。建立县属单位主要领导联系企业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

2.支持自主创新。激励骨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骨干企业科研项目的科研资金预拨付比例,首笔预拨付资金可在原拨付比例基础上再提升10%。鼓励骨干企业承担实施县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3.加大人才支持。认定为骨干企业的且当年产值超过1亿的,可安排1名企业职工(中层正职(含)以上或高级职称)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城区学校入学。

4.完善要素保障。保障骨干企业正常生产用电需求;鼓励骨干企业对低效工业用地进行集中改造;支持县贷促会做好骨干企业转贷服务工作,转贷资金使用费按基准收费标准的5折计收;组织企业参加银企对接会,鼓励金融机构安排骨干企业中长期贷款计划。

5.支持开拓市场。鼓励骨干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展会,帮助骨干企业拓展国内和海外市场。上述同类型的政策或奖励,若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在其它政策中已享受的,按从高计算,不重复享受。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调解决机制。建立捆绑式包干服务企业制度,由各联系服务领导所在部门对联系企业提供捆绑式包干服务。各联系领导、部门是帮助企业破难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及时了解掌握企业难题,认真分析原因,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全力帮助破难。

(二)建立通报督办机制。各联系服务领导、部门原则上要每月走访联系企业2次以上,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发展难题,争取各类政策性资金。县督考办对协调事项不配合、破难措施欠有力,致使问题无法及时解决的办事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督办、通报。

(三)建立联系部门领导干部考核机制。将联系领导干部平时服务企业情况同年终企业相关指标结合起来,对于积极主动破难并取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考核、干部任用时优先予以考虑;对企业走访帮扶不积极,难题破解不主动,以及工作态度应付消极、推诿扯皮的个人,给予通报。

六、附则

(一)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已出台的县级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