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岱山县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招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29 14:19 浏览次数: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现将《岱山县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招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岱山县委组织部            岱山县民政局   

 

岱山县财政局        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6日


岱山县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招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招录工作,夯实我县城镇社区基层治理和服务队伍建设基础,依据《舟山市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办法(试行)》《岱山县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统一规范招录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 招录工作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部门进行统一组织实施。乡镇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负责日常管理,社区统筹使用。

第四条 在县民政局设立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招录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录办),具体负责本县辖区内招录工作的牵头、联系和协调,以及招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录范围

第五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主要从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经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同意,可面向其他地区招录。

第六条 除城镇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网格员外,对《岱山县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中其他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招录,应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依法选举产生的城镇社区“两委”专职成员,由乡镇提出,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同意,经办理聘用手续后,在任期内享受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

第八条 社区网格员的招录,由职能部门依据相关网格员管理的规定执行,不纳入本细则招录范围。

 

第三章  招录条件

第九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招录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较强;

(三)热爱基层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对社区急需的专业人才、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及表现特别优秀的社区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政治素质过硬、群众基础好、服务本领强的本社区居民或有相关基层工作经历5年以上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有大学生村官经历人员,经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同意,年龄、学历要求可视情适当放宽。

 

第四章 招录程序

第十一条 乡镇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根据本辖区内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编配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招录需求,报县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县招录办汇总审核,制定年度招录计划。每年原则上组织开展两次招录工作。

第十二条 招录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发布信息。县招录办根据年度招录计划,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和公告,经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共同审核后,在各自网站以及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受理报名,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真实、准确的报名材料。县招录办对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材料审查,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材料初审通过后,参照村(社区)组织换届人选资格相关要求,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对应聘人员开展资格联审。

(三)考试考察,体格检查。应聘人员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县招录办会同县人社局组织考试,共同负责具体考务事宜。由县招录办会同县委组织部以及用人单位所在乡镇的组织人事机构,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具体要求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制度执行。由县招录办牵头用人单位所在乡镇组织体检,体检标准采用行政事业单位体检标准。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规定进行一次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录用公示,确定人员。县招录办根据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格检查等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共同研究后,面向社会公示。录用公示的发布渠道应包括原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对有严重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县招录办开具联系单通知乡镇办理录用手续。

(五)签订合同,登记备案。用人单位所在乡镇应与公开录用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录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录用合同应包含服务年限条款,一般3年(含入职培训试用期)内不得提前离职。签订录用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乡镇在民政部门的村(社区)基层组织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录用人员信息。

 

第五章 人员调配

第十三条 公开招录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应按招录计划和录用合同的约定岗位执行,原则上不允许跨社区随意调配。如确需调配的,由乡镇提出,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同意,并及时变更录用合同。

第十四条 对依法选举产生的城镇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在任期内被聘用为专职社区工作者的,严格控制跨社区调配。如确需调配的,由乡镇提出,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同意。

跨社区调整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辞职或离职手续,解除原聘用合同,并在新社区依法进行“两委”成员的补选。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员职位没有出缺的,不予补选。

依法进行补选后当选的,应按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方可在新的任期内享受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未当选的,非经公开招录不得纳入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范畴管理。但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的社区党组织书记除外。

第十五条 经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同意允许调配的对象,因聘(录)用合同的调整,不影响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三岗十八级”工资体系的工作年限计算。

第十六条 一年内不得连续跨社区调整。人员调配到位后,应根据第十二条第五款有关规定做好录入登记。县民政局定期开展对新聘(录)用人员和调配人员信息登记备案的复核复审。对没有登记备案的人员,不予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三岗十八级”待遇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对招录过程中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对应聘人员、招录单位和招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程序,具体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乡镇等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招录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暂缓其招录工作;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招录工作要求的或擅自招录的;

(二)人员录用后,拒不接收的或不予签订录用合同的;

(三)未经县委组织部以及县民政局同意,随意调配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的;

(四)应依法组织补选而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补选的或违规组织补选的;

(五)对已聘(录)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未按照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三岗十八级”工资体系落实待遇保障的;

(六)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统一招录所需的工作经费,以及招录所需的场地费、监考费等考务费用由县财政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试行。

 

附件

 

镇          社区专职工作者招录需求表

 

所在乡镇(盖章)                填报时间:

编制

员额


在编

人数


缺编

情况


拟招录

数量


拟招录

岗位


拟招录社区基本情况


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

(含“两委”专职聘用人员)

配备情况


职责任务


工作标准


其他情况说明(任职条件)


组织部门意见

 

20    年    月    日

备注:1、由乡镇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报县委组织部同意。2、由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招录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汇总审核。

细则政策解读.wps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