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政策法规
一、何为“串通投标罪”?
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行为分类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⒈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⒉投标人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⒊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⒋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⒌投标人之间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二、相关案例
行为人甲按照某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安排,参与A工程项目的建设且即将完工,有关主管部门为了完善相关招标投标手续,要求甲参与投标并承诺确保其中标,甲为此组织五家关系较好的企业一起投标并胜出。甲的行为是否违法?
答:甲在招标人知情的情况下,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虽具有招标投标法意义上的行政违法性,但显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本案例A工程项目建设在先,招标投标在后,已经不是正常的招标投标,且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串通认可,事实上其他投标人也不可能会与到早已开始建设的工程中,不会有其他投标
人的利益受损;由于该工程项目已实际开工建设,也不会造成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进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结果发生。因此,甲的行为不存在刑事上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