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071L/2021-79222 生成日期 2021-04-28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 文号 岱建设党〔2021〕8号
组配分类 单位文件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岱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2- 02- 11 11: 2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岱山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工作人员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纪律不严,作风不正,效能低下,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

第四条 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影响机关效能,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拒不执行上级的决策部署,或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隐瞒不报,未及时纠正、处理的;

(三)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

(四)没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下属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应当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影响工作进程的;

(六)在推进重大项目、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指示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七)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

(八)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处置失当的;

(九)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以及其他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

(十)工作效率低下,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

(十一)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十二)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十三)对管理或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搞歧视,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十四)违反权力公开的有关规定,搞形式、走过场的;

(十五)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

(十六)其他影响机关作风和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纪律和作风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省委“六个严禁”、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市委作风建设“七个不准”和“五个严禁”、县委“五个遵守”等有关规定的;

(二)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

(三)不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奢侈浪费的;

(四)违规参与“酒局”“牌局”的;

(五)违反机关工作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的;

(六)其他违反纪律和作风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问责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免职;

(七)降职;

(八)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七条 凡工作人员被局内部效能检查组查实的,视情节严重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可合并运用),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当事人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800元;若当事人为临聘人员的,扣发奖金600元,并取消当事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被省、市、县检查组查实,直接移交局内部处理的,视情节严重性对当事人实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可合并运用)。被县级查实的:扣发当事人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1000元,若当事人为临聘人员的扣发800元,同时扣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500元。被省市级查实的:扣发当事人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3000元,若当事人为临聘人员的扣发2000元,同时扣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1500元。取消当事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当事人在作出书面检查的同时,要在本部门或全局干部大会上作深刻检讨。

第九条 被省、市、县检查组查实并给予通报的,按上级机关作出的政务、党纪处分决定执行。上级未作出相应决定的,对当事人实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被县级查实的:扣发当事人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3000元,若当事人为临聘人员的,根据情节严重性,经局党组讨论决定是否解聘,未解聘的,扣发奖金2000元,同时扣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各1000元。被省市级查实的:扣发当事人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5000元,若当事人为临聘人员的,根据情节严重性,经局党组讨论决定是否解聘,未解聘的,扣发奖金4000元。同时扣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各3000元。取消当事人年度评优评先、职级晋升、职称评审推荐资格,取消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当事人在作出书面检查的同时,要在本部门或全局干部大会上作深刻检讨,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局务会议或全局干部大会上作公开检讨。

第十条 若当事人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扣发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上述翻倍处理,分管领导对应上述部门主要负责人扣发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当年度2次违反上述规定的,扣发当事人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5000元,扣发部门主要负责人3000元,扣发分管领导2000元。临聘人员2次被查实的,予以辞退。全局被省、市、县检查组查实2次的,除扣发当事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的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外,扣发分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的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3000元,扣发局主要领导工作性津贴2000元。

第十二条 根据违反作风和效能的严重性、影响性情况,适用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局有关处理办法相应废止,本办法若与上级规定相违的按上级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