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207B/2022-87580 | 生成日期 | 2022-12-19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 主题分类 |
岱政复决字【2022】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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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2-19 14:33 浏览次数: | ||||
申请人:许*。 被申请人: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许*不服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22年8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2年9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前调解,因调解不成,本机关于2022年9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2年9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答复职责。 申请人许*称:申请人许*系高亭镇**村村民,早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一女,早已满足分配宅基地的条件,但至今没有自己的宅基地,只能与妻女居住在申请人父母的房子里。申请人与母亲曾多次向村委会提出分配宅基地申请并于2017年填写过村里的建房报名表,但一直被村委会以无空地为由拒绝分配。如今申请人父母的房子发生征收,申请人一家失去唯一居住之所。而村委会虽一直拒绝为申请人分配宅基地,但据申请人了解村委会却一直向同村的其他人分配宅基地。为明确高亭镇**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及剩余空地情况,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通过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该快递于2022年7月8日显示被签收,却至今未得到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而本案中,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7月8日被签收,被申请人应于2022年8月5日前作出回复,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答复称:《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高亭镇**村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并按照私人建房审批程序进行私人建房申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及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在审批前均在村务公开栏进行批前公示,在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审批。申请人在申请书中陈述的“为明确高亭镇**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及剩余空地情况,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通过EMS快递向答复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该快递于2022年7月8日显示被签收,却至今未得到答复人回复。”据调查,**村村委会对村民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均按审批程序在村公告公示栏进行了批前公示,已履行了公开义务。申请人所申请的全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和剩余空地情况,答复人已召集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当面解释及对接。针对其提出的“**村村民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情况”本机关已将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届时其可前往**村村委进行查阅。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许*于2022年7月7日通过编号为117****4846邮政EMS形式向被申请人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邮寄《高亭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及剩余空地情况。”2022年7月8日被申请人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但一直未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2022年8月27日,申请人许*不服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包含“**村近十年村民建房公告”、“**村国土空间现状用地一览表”、“**村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三份政府信息邮寄于申请人许*。 以上事实有“《高亭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快递单(运单号:117****4846)、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EMS快递单(运单号:1209****0504)”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许*于2022年7月7日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于次日签收该邮件,即2022年7月8日应为被申请人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但被申请人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许*的申请予以答复,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该行为违法。但鉴于被申请人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已在复议期间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将涉及的相关信息已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许*,故责令被申请人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限期履行答复职责并无实际意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岱山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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