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22-87369 生成日期 2022-12-06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发〔2022〕30号
组配分类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岱山县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12-12 14:35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LDSD00-2022-0008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岱山县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处置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由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  没收建筑物处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分类实施、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没收建筑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移交属地乡镇接收。涉及水利、交通、殡葬、养老等项目的移交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接收乡镇或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后续处置相关工作(以下统称“处置单位”)。

第五条  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接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组织定期巡查,发现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六条  处置单位可以根据调查、分析的情况,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拟定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具体处置方案,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用拆除、补办审批、作价回购、出租等方式。处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拆除: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的;

(二)存在建筑质量安全、消防隐患等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四)影响水源地、河道(水塘)、海堤等保护或危及防洪,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五)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防火间距、地下管线、公共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或公共社会服务设施,影响设施建设或功能正常发挥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拆除,且经集体讨论后认定的。

第八条 没收建筑物需要拆除的,实施拆除前,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公安、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处置单位拟定的处置方案建议对没收的建筑物保留使用的,可以提请县各职能部门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相关意见:

(一)消防机构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满足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出具现场检查意见;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及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筑质量安全作出认定结论;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符合规划出具认定意见,需办理用地手续的,依法出具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供地方式建议;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出具审批意见;建筑面积较小依法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出具认定意见;

(五)对上述没收的建筑物虽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但可通过整改加以改正的,相关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应当同时出具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出具认可意见。

(六)没收类型为公园,停车场等其他设施或廊架等构筑物,不涉及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

第十条 没收的建筑物满足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和环境等要求,符合相关规划的,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该违法用地上没收建筑物不列入征收补偿范围,在办结征收手续后的供地环节一并处置。

第十一条  没收建筑物在供地阶段,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计入公开交易底价,连同土地一并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公益事业的没收建筑物,符合《划拨目录》的,根据用地单位申请,可以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可随土地一并划拨。

(三)对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条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可作价给该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价格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确定。

第十二条  因违反城乡规划或其他原因被没收的建筑物,所占土地系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取得并登记的,为保持房地一体,可以由该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购回,回购价格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确定。

第十三条  对符合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的但短期内难以完善用地手续的没收建筑物,可暂时出租给当事人使用。处置单位与当事人签订租赁协议,并约定所租赁的没收建筑物如涉及征收、造路等原因需作其他用途时,承租人应无条件交出建筑物,原则上租赁时间一次不超过2年。当事人承租的建筑物不得扩建、翻建、改变用途、转卖和转租。

第十四条  处置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得款项扣除评估、鉴定等处置费用后上缴县级财政,法律、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岱山县违法用地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岱政发〔2018〕38号)同时废止。


岱政发〔2022〕3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