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3387/2022-90521 | 生成日期 | 2022-11-18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岱政发〔2022〕29号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宏观经济,经济体制改革 |
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岱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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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发布日期:2022-11-24 10:17 浏览次数: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岱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岱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县、质量强县、品牌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岱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旨在为不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持续推动质量强县建设。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质量奖”每年组织评审1次。“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有效期三年。在达不到满额条件时,奖数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 “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第五条 “质量奖”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 第六条 鼓励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岱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 县评委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质量管理专家及行业协会负责人、企业家代表组成。县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县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公布。 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县评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县评审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修)订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组建评审组对参评组织进行评审,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研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获奖组织进行评估分析; (五)承办县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县评审办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的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申报“质量奖”的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进行资料评审;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实施现场评审; (三)向县评审办提交“质量奖”参评组织的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在岱山县行政区域内,且合法生产经营或服务三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具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疫情防控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如该组织注册登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不在岱山县行政区域内,但实际生产经营或者服务在岱山县行政区域内,且对我县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经县评委会同意,可以给予该组织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由县评审办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申报申请。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岱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县评审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入围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入围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确认。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县评审办对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以现场评审得分从高至低为序,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审议公示。县评审办将组织的相关材料提交评委会审查,县评委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拟授奖名单,通过岱山县政府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对拟授奖名单公示反映的问题,县评审办应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名单,提请县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由县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以适当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保障,纳入县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评审办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应当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岱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及标识,但须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评审办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8日起施行。《岱山县政府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岱政办发〔2018〕155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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