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3/2021-85596 | 生成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机构 | 县残联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关于印发岱山县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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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岱山县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22-10-20 15:03 浏览次数: | |||||||||||||||||||||||||||||||||||||||||||||||||||||||||||||||||||||||||||||||||||||||||||||||||||||||||||||||||||||||||||||||||||||||||||||||||||||||||||||||||||||||||||||||||||||||||||||||||||||||||||||||||||||||||||||||||||||||||||||||||||||||||||||||||||||||||||||||||||||||||||||||||||||||||||||||||||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15号)、《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通知》(岱政发〔2019〕19号),特制定《岱山县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岱山县残疾人联合会 岱山县教育局 岱山县民政局 岱山县财政局 岱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19日 岱山县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
为切实保障全县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流程,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根据《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第一条 《通知》所指服务对象中的残疾儿童,是指具有本县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我县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0-18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儿童和经医疗机构确诊为孤独症谱系障碍(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包括各类民政福利机构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孤残儿童。 人工耳蜗项目中升级体外处理器的残疾儿童少年不计年龄。 第二条 疑似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儿童,应由其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乡镇残联提出残疾评定申请,依法接受残疾评定,评定标准按照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D)和《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浙残联发〔2018〕24号)执行,评定时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对于评定后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评定表中注明残疾分类和分级并加盖残疾评定公章,由县残联审核加盖残联公章后将评定表复印件交与监护人,鼓励其办理残疾人证。 用于审核的各类残疾评定资料应为申请日近3年内。 第三条 各类残疾评定应当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D)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等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服务对象享受相关政策的重要书证,应当依法办理并符合最新儿科学、《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等标准。在诊断描述中,不应有“考虑、疑似、拟诊、倾向”等意义不清字样,同时须注明需要康复的类别。 用于审核的各类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时间应为申请日近3年内。 第四条 孤独症儿童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须经国内三级以上儿童或精神专科医院的神经内科、发育行为科、心理科、康复科等专科的副主任职称(含)以上的医师签字,并加盖医师执业所在医疗机构的诊断专用章。诊断须附至少1种常用诊断量表的检测结果。孤独症儿童诊断的常用量表包括但不限于孤独症诊断观察量表(ADOS)、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修订版(ADI-R)、儿童孤独症评定量表(CARS)、格里菲斯(Griffiths)量表等。鼓励孤独症儿童根据其症状办理相对应分类、分级的残疾人证。 第五条 对于疑似言语残疾、年龄未满3周岁的儿童,经国内三级以上医院的神经内科、发育行为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等专科的副主任职称(含)以上的医师诊断确需接受康复训练的言语障碍儿童,凭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享受言语残疾儿童相关政策。年龄满3周岁后,须接受言语残疾评定并予以分级。 第六条 对于年龄满7周岁的各类残疾儿童,须依法办理残疾人证。 二、服务标准 第七条 所有康复服务项目均于年底给予一次性补贴。辅助器具适配、人工耳蜗植入、升级体外处理器和肢体矫治等项目的政策享受的起算时间,以申请日为准。自费安装人工耳蜗以手术日为准。 第八条 基本康复训练的形式包括全日制(含住院)和非全日制。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接受每个月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康复训练或治疗,每个工作日不少于30分钟单训。非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接受每个月不少于8次的康复训练或治疗,其中平均每次不少于1小时单训。各种康复形式均包括单训基础上的集体训练。 第九条 基本康复训练应符合服务对象的残疾类型和诊断疾病,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各类改善感知、运动、认知、生活自理、社交和适应能力等康复项目以及必要的康复评估。基本康复训练不包括药品、网络课程、在线教育、专家讲座、远程指导等项目或形式。 第十条 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可选择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形式,在各类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和治疗,每月康复的时间应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自付部分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结算。其中,0-6周岁(缓学或休学者放宽至未满9周岁)视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0-6周岁(缓学或休学者放宽至未满9周岁)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7-18周岁的非贫困或贫困非重度对象减半补助,经费由市、县配套各承担50%。在符合条件的年龄段内,每人自申请日起算1年内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标准。同一补贴时间周期内,每位残疾儿童可接受一种康复类别补助,不叠加享受。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每人政策累计享受次数、适配间隔等按照《岱山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人工耳蜗植入项目是为有康复意愿和康复指征的听力残疾或多重残疾(含有听力残疾类型)儿童植入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手术筛查标准按照浙江省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筛查标准。人工耳蜗植入术须在具有医疗资质的机构开展。监护人对人工耳蜗植入术的手术风险、术后效果和植入机型有正确的认识和期望,能够配合并保证服务对象手术后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 第十三条 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没有享受《通知》中免费安装人工耳蜗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58号)文件中政策,自行前往具有相关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安装非医保项目人工耳蜗的听力残疾或多重残疾(含有听力残疾类型)儿童。对于符合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升级体外处理机的残疾儿童,每人可享受相关政策各1次。 第十四条 肢体矫治项目的服务对象为具有康复意愿和康复指征的肢体残疾或多重残疾(含有肢体残疾类型)儿童。肢体矫治术须在具有医疗资质的机构开展。主要手术适应症包括先天性关节畸型、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等。肢体矫治项目每人累计享受相关政策不超过2次。 第十五条 肢体矫治项目中术后院内康复训练费是指在手术后即刻开始的同一医院内康复训练,按照医保报销后自负部分实报实销的原则,每人最高补贴6000元。肢体矫治手术后在出院后确需进一步康复训练的,可凭相关医学诊断书或住院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乡镇残联同意后,按照肢体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项目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申领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家庭的低保、低保边缘等经济情况证明由县残联向县民政部门确认。在符合条件的年龄段内,凭盖有定点康复机构章的每月康复训练或治疗记录和有效票据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孤弃儿童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和集中养育康复服务“添翼计划”由县民政部门继续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各级残联和民政部门在接受残疾儿童监护人咨询时,应告知所需各类材料的清单。残疾儿童监护人在完成相关残疾评定或医学诊断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1)。各级残联和民政部门在申请、服务、审核、结算等过程中应对其资料保密,同时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办理,减少残疾儿童监护人反复跑送材料次数。 第十九条 县残联对申请服务对象的年龄、户口簿或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或残疾人证、医学诊断证明书等予以重点审核,在申请表残联意见栏中,由工作人员签署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书面意见并加盖相关公章。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县残联需对残疾儿童监护人作出答复。一个家庭有多名残疾儿童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分别享受相应政策。 第二十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省、市两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康复服务能力不足的,应将残疾儿童推荐转介至省内其他地区的定点机构实施。确有需要在省外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应在计划接受康复训练起始前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经县残联审核批准后可前往省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第二十一条 前往不具备结算条件或异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和省外定点康复机构等接受康复服务或手术等产生的自付费用,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近1年内康复服务记录和有效票据,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发放给残疾儿童监护人。 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盖有定点康复机构章的每月康复服务记录和有效票据,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后,发放给残疾儿童监护人。 上述各类康复服务记录应当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跨年度费用结算方式由县残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结算中的有效票据,是指税务系统正规发票原件,开具内容为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各类康复训练、康复治疗等。对于部分确因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票据回收后不能提供原始发票的,凭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支付结算材料报销。符合本细则规定自费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术的残疾儿童,其监护人应提供报销日近1年内开具内容为人工耳蜗购置的正规发票原件和相应手术住院记录。 第二十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的认可按照最新版省级或当地市级定点机构为依据,康复训练补贴标准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前往外省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须同时提供该机构被列入当地省级残联定点机构康复机构的文件证明、具体康复训练记录、往返两地的交通凭证或住宿凭证(住宿发票或租房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 民政福利机构0-6周岁孤残儿童、纳入“明天计划”、“添翼计划”的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工作由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各项目档案资料、统计报表及康复服务和质量评估等其他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并按要求录入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福利机构儿童康复子系统”等相关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其他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大力宣传残疾儿童康复补贴制度政策及其重要意义,挖掘报道典型事例,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从2021年6月1日开始执行,由岱山县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岱山县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申请表 2.岱山县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记录表
附件1
岱山县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申请表
说明:此表填写后由残联等部门存档备查。 附件2 岱山县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
说明:此表填写一式贰份。一份作为各类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建立康复档案台账与经费结算用;一份由残联等部门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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