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3387/2022-79136 | 生成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1、划定背景
据生态环境部统计,全国每年柴油消耗总量中,约20%用于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而一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量是普通小汽车的10~15倍,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更为严重。岱山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众多,且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施工区域往往为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已成为影响我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与市民日益增长的环境质量需求想矛盾,亟需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
2、划定依据
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020年11月27日新修订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和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
《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要求,“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重点区域城市2019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城市2020年6月底前完成”。
《浙江省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暨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继续推进县级城市依法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杭州、宁波湖嘉兴绍金华衢地区县级城市2021年底前完成划定,其他地区增加1~2个县级城市。在重点时段、区域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执法检查,对未报送非道机械编码登记信息、未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使用报编码登记信息和抽测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依法责令改正和处罚”。
3、主要内容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
登云路-兰秀大道-长剑大道-彩霞路-衢山大道合围区域(含除衢山大道以外的边界道路)。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物的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市政环卫等应急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
4、管理要求
(一)完成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港航和口岸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做好申报及编码登记工作。
(二)在入场施工或使用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进行使用情况申报,使用情况申报主要包括机械的数量、种类、使用场所、使用时间等。
(三)秋冬季节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5、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岱山分局
联系方式:0580-4475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