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岱山县委 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岱委发〔2020〕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技术创新体系,加强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岱山县科学技术局 岱山县财政局
2022年1月18日
岱山县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技术创新体系,加强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岱山县委 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岱委发〔2020〕26号)和《舟山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岱山县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指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县级研究开发机构,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是我县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创新力量。
第三条 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开发具有广泛市场前景和竞争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建设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第四条 县科技局负责全县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组织申报、审核、认定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请研发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县设立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三)相对集中科研用房50平方米以上;
(四)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等轻资产企业、农业类科技企业可适当放宽);
(五)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件及以上;
(六)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200万元。
(七)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研发中心应有明确的规划和工作目标,研发中心技术研发经费应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账,并按规定导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科技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对照本办法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研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2.研发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科研场所情况、科研设备情况、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以及依托单位上一年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二)县科技局对提交申请的研发中心依托单位进行审查认定。在县科技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认定。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县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建设的管理、服务和指导,优先支持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承担县级以上科技项目,将建立县级研发中心作为推荐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的必要条件。
第八条 县科技局应担负起管理责任,为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提供科技政策、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精准科技服务。
第九条 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应通过“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县科技局报告运行状况等信息。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条 研发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县科技局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中心运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研发中心保留、整改、摘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为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的,自认定当年起连续2年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且列入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试制计划累计3个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不包括已获得市级及以上研发中心认定的企业)。
第十二条 研发中心建设纳入监督诚信管理。对申报认定和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取消研发中心称号。
第十三条 企业已获得市级以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或同等水平科研机构认定的,不再参与县级研发中心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研发中心统一命名为:“岱山县+主办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研发中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岱山县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