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1518/2021-75922 生成日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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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价〔2003〕91号 关于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1-08-13 16:53 浏览次数:

各县(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有关中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浙政发[2001]72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03]43号)精神,根据我市普通高中的生均教育成本,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群众承受能力,在依法听证、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设立并确定“高中择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1、省一级重点中学每生每学期1250元;

2、省二级重点中学每生每学期1100元;

3、省三级重点中学每生每学期1000元;

4、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750元。

二、普通高中择校费:

1、设立“高中择校费”收费项目

普通高级中学在招收择校生时可以收取高中择校费。

2、规范高中择校收费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高中择校实行“三限”的要求,从2003年秋季起,全市普通高中收择校生按以下规定执行:

(1)限人数:择校生列入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招收新生总数的20%。

(2)限分数:择校生录取必须有统一的分数线,其分数线由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限钱数:择校生缴纳的择校费标准按生均教育成本(扣除每学期缴纳的学费)确定。

3、高中择校费标准:

省一级重点中学:26000元—28000元(其中:舟山中学28000元、普陀中学26000元);

省二级重点中学:24000元;

省三级重点中学:20000元;

一般高中:12000元。

各校可根据具体情况,经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允许下调择校费标准。择校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中途转学的择校生,择校费按学年退费。

三、代管费:

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收费前,须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同时按市物价局《关于全市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舟价[2001]100号)要求,在醒目的公示栏上,公示所有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学费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本通知自2003年秋季开学时执行。高中招生前,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将高中招生计划、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各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向学生送的录取通知书必须详细列明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接受社会、学生及学生家长的监督。


舟山市物价局 舟山市教育局 舟山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附件:舟价[2003]9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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