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展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 07- 24 10: 39 浏览次数:

为更好引导激励各地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标准,完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财政奖惩制度等政策措施,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生态良性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意见》明确,2020年至2022年,浙江省财政继续按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向各市、县政府收费。其中淳安县、开化县收费标准提高至每吨6000元;其他市、县收费标准提高至每吨5000元。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返还比例与各地环境质量分值挂钩。

《意见》提出,完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财政奖惩制度。省财政对市、县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财政奖惩制度。同时,完善出境水水质财政奖惩制度和森林质量财政奖惩制度,建立空气质量财政奖惩制度,提高生态公益林分类补偿标准。省财政还将对生态保护绩效考核达标的省级重要湿地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补偿标准为30元/亩,并试行与生态产品质量和价值相挂钩的财政奖补机制。

《意见》要求,完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与“绿色指数”(包含林、水、气等反映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因素)相挂钩进行分配。调整“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扶持范围。实施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补偿标准由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根据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和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在500-1000万元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