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2231/2021-74721 | 生成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机构 | 县海洋与渔业局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单位文件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为切实加强我县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深化“一打三整治”工作成效,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完成伏季休渔各项工作任务,根据省、市伏季休渔管理制度要求,结合岱山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伏休管理工作,经研究,成立伏休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 姚 斌 局长
副组长: 柳永未 副局长
陈 明 副局长
夏璐璐 副局长
郑 烨 副局长
成 员: 李广志 办公室主任
朱若欣 渔业科科长
姜勤奋 渔政渔监科科长
赵益明 行政审批科科长
袁建炳 海洋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
严华军 船检站站长
郑 磊 信息中心主任
刘松宽 渔港办主任
陈宏杰 衢山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6个伏休工作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
(一)衢山伏休督查工作组
组长:夏璐璐 成员:衢山分局人员
(二)高亭、秀山伏休督查工作组
组长:郑 烨 成员:执法中队人员
(三)岱东、东沙、岱西伏休督查工作组
组长:陈 明 成员:姜勤奋、朱若欣、郑清等
(四)长涂伏休督查工作组
组长:柳永未 成员:刘松宽、李斌等
(五)海上执法伏休督查工作组
组长:郑 烨 成员:衢山分局、执法中队人员
海上执法分4小组,
第一组(衢山):由陈宏杰任组长,组员衢山分局执法人员。执法保障中国渔政33129。
第二组(衢山):由徐涛任组长,组员衢山分局执法人员。执法保障中国渔政33128。
第三组(长涂、本岛、秀山):由盛海波任组长,组员执法中队人员。执法保障中国渔政33127
第四组(海上机动):由刘静达任组长,组员执法中队人员。执法保障中国渔政33021。
(六)渔船动态信息观察组
组长:郑磊 成员:县渔业指挥中心工作人员。
二、伏休对象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伏休时间 (一)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二)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单拖、双拖、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三)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其他未列举的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五)抱卵梭子蟹和幼梭子蟹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六)海蜇捕捞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浙江省渔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七)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必须按照辅助船配套管理方案实行专项特许管理。 (八)钓具等专项特许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九)市外籍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需在岱山港停留的,须经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证明。
四、工作安排
(一)陆上伏休督查组。
第一阶段4月1日—4月30日,为宣传教育、回港休渔阶段,各陆上伏休督查组要按分工联合镇(乡)、村(社)做好伏季休渔宣传教育工作,了解掌握各镇(乡)、村(社)伏休管理计划安排、宣传发动、责任状签订、伏休领导小组等情况,进一步核实伏休渔船数,掌握伏休渔船动态和渔民的思想情况,要求各乡镇4月26日前将伏休渔船统计表报执法中队,联系人:孟飞,联系电话:0580-4485292。第二阶段5月1日—7月31日全面休渔阶段,伏休渔船需开启船位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全时段、动态监控。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重点防止应休渔船出海生产,防止休闲渔船变相偷捕。要求各乡镇在伏休开始7日内将伏休船位首报表上报执法中队,伏休期间船位如有变动必须及时上报。第三阶段8月1日—9月16日陆续开捕阶段,许可作业与实际作业不相符的渔船,按最长休渔时间休渔,渔业部门要配合镇(乡)、村(社)按照不同开捕时间分时段加强开捕前检查工作,做到开捕一艘、检查一艘、合格一艘、放行一艘。防止桁杆拖虾作业渔船携带禁用渔具(电脉冲)出海违规生产。开捕节点为防止渔船过于集中开航发生碰撞事故,设立开捕渔船待命区。防止帆张网渔船因潮水原因“抢跑道”提前开船,要加强对渔运船的监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渔运船假借运输名义出海生产或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及后勤服务、禁止渔运船拖带渔船,强抢生产桁地。要严格控制渔船装网、充冰、补给时间,对确需提前补给的渔船,必须由所在乡镇担保,经县伏休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方可进行补给。临近开捕前,要派出人员在重点休渔镇(乡)、村(社)蹲点,要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实行24小时监控。
(二)海上检查组。4艘渔政船参加伏休保障,做好伏休各节点渔船管控,对进出港及周边海域进行巡查,截获伏休回港迟到及临近开捕时提前开船和抢跑道渔船,伏休期间加强对辖区海域巡查,参加定点值班,维护伏休秩序。渔政船安排根据伏休渔船的实际情况,由局统一安排调度。
(三)渔船动态信息观察组。以县渔业指挥中心为平台,伏休各节点提前3天安排专人值班,利用两套系统对各个时间段伏休渔船进行观察,重点观察伏休渔船回港迟到及临近开捕提前开船和抢跑道渔船,休闲渔船超经营时间变相偷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证海上精准打击。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做好实施伏季休渔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松懈思想,真正做到思想统一,认识到位,行动一致,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各乡镇要加强监管,做到伏休渔船数量清,伏休渔船停泊位臵清,开捕渔船人员清,
(二)广泛宣传、接受监督。各组要督促各乡镇、村社,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并组织人员深入渔村、渔港、渔船向渔民群众宣传新伏季休渔的规定、意义和作用,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使伏季休渔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尤其要做好反映强烈的作业类型渔民的宣传、解释和教育工作。要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各界宣传伏季休渔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和确保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以及维护渔业生态效益对提高渔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重要作用,争取广大渔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伏休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休渔秩序,我局伏休管理举报电话(0580—4482649、4796438)。
(三)强化执法、严格管理。各组要坚持平时与重点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监管与教育相结合、海上与陆上相结合的方针,继续加强休渔期间的港口管理和海上检查工作。一是加强伏休初期管理,督促渔船按时进港休渔;二是加强伏休中期管理要定期不定期对伏休渔船进行检查,用好护渔队伍,防止个别渔船以修船为名出海偷捕;三是加强伏休后期管理,要在开捕前一周前进行渔业安全检查,并清点船只数,消除隐患。掌握渔船动态和渔民心理动态,各镇(乡)、村(社)要密切关注兼作业渔船的动态,发现违规苗头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各乡镇对交易在外渔船要求一律回船籍港休渔。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发现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切实做到“开好头、稳中间、结好尾”。对违反伏休规定渔船,一律予以扣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律重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四)抓好“三防”,确保安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各乡镇在伏休期间要派专人进行港口巡查,认真抓好休渔期间渔港、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等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 ,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