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40XT/2021-86502 生成日期 2021-12-02
发布机构 秀山乡 文号 秀政〔2021〕54号
组配分类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文化,其他-
关于印发《秀山乡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秀山乡 发布日期: 2021-12-02 10:38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LDSD99G-2021-0001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政策解读

各科室,各有关单位,各村:

为加快我乡文旅业发展,促进文旅企业、文旅项目进一步壮大,现将《秀山乡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岱山县秀山乡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秀山乡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乡文旅业发展,促进文旅企业、文旅项目进一步壮大,结合我乡文旅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采取项目补贴、专项奖励等方式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和项目进行扶持和奖励,由乡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扶持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一)适用于在本乡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并备案,依法缴纳税收的文化旅游企业;在旅游景区、旅行社、渔农家乐、民宿等项目开发建设运营、旅游商品研发设计、旅游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为本乡文化旅游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旅游企业;自发组织举办各类文旅主题活动,吸引游客和旅游团队来消费的旅行社、民宿、渔农家乐等非政府组织的文化旅游企业。

(二)适用于深入挖掘本乡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推动我乡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在乡村旅游、渔农家乐、民宿、文旅商品设计开发、旅游人才引进和培养等领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力和较好经济效益的个人。

第三章  奖励扶持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一)品牌提升及奖励扶持标准

1.创建星级渔农家乐。对当年度成功创建市级以上(包括市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渔农家乐,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2.创建品牌民宿。获得省级白金宿、金宿荣誉的,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二)旅游市场开发及奖励扶持标准

1.旅行社奖励。对向本乡输送游客游玩收费景点并在本乡留宿的旅行社、户外团队年度组团人数累计达到500人次的旅行社,按每人10元标准予以奖励,上不封顶。

2.推介奖励。凡辖区内文化旅游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文旅游推介会、展销会、博览会,活动规模不低于50家参展。给予展位费50%的资金补助(凭展位费缴纳依据)。

3.惠民奖励。对第三方运营的景区企业、民宿、渔农家乐旅游淡季从事旅游活动实行惠民票价,按每人20元标准予以补贴。

(三)乡村旅游及配套奖励扶持标准

1.民宿业。支持乡村旅游精品民宿发展,凡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2048-2017)《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对每家房间数不低于6间不高于15间新达标的民宿,经认定达标营业的(获得相关部门许可证),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2.网约房。支持海景房产发展精品旅游住宅。凡在公安系统备案并安装监控设备,给予2000元/户用于安装监控设备。凡由酒店管理公司运营的网约房,对经营范围达到15间以上(不包括15间)的运营公司,具备公安要求的标准且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举办旅游节庆活动及奖励扶持标准

1.赛事节庆活动奖励。鼓励旅行社、公司企业、民间协会、艺术团队等非政府组织在本乡范围内自发举办各类赛事节庆活动,承办县级以上节庆赛事活动的,根据规格影响力等一次性给予活动费用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要求节庆赛事活动需提供相应论证材料,先提前至文旅办申报,赛事活动结束后经审定通过后进行补助。

2.婚庆活动奖励。鼓励婚庆公司等非政府组织在本乡范围内自发举办婚庆活动,每一对新人奖励300元。要求提供相应论证材料,活动结束后经审定通过后进行补助。对举办婚博会等婚庆推广活动的,根据规格影响力等一次性给予活动费用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要求活动中参加人数单场需超过500人次且提供相应论证材料,先提前至文旅办申报,活动结束后经审定通过后进行补助。

(五)其他旅游项目扶持补贴

1.休闲渔业发展。发展海上休闲渔业(船只)项目且公司固定资产本年度投资超300万,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文创旅游产品。积极鼓励开发和生产本土旅游产品,对经营一年以上的旅游购物店,建设体量超过45平方的,旅游购物氛围布置良好、本年度无游客投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研发的旅游产品和纪念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纪念品荣誉的,给予企业或个人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积极研发、经营、销售旅游产品的旅游购物店,年销售额(以税票为准)在20-50万元之间的,按销售额(以税票为准)的2%进行奖补;对年销售额(以税票为准)在5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以税票为准)的3%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新媒体宣传。鼓励文化创意团队和个人利用“一网三微一抖”等新媒体宣传推介本乡的原创作品,获得市级以上的荣誉,给予每部作品1000元奖励。

4.文化旅游演出。对于经营性景区景点开发具有类似印象、再见等系列影响的大型演艺舞台剧,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设置有舞台,一年举办不少于30场次且符合所在场所特色的小剧场和室外剧场演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旅游招商普惠补贴

鼓励支持旅游商贸服务业投资建设,在土地、用房租赁、基础设施建设、内部装修、办公用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

第四章  奖励扶持政策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一)优质文化旅游企业品牌奖励扶持申报条件。对新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酒(饭)店、星级渔农家乐等奖励扶持的申报,需提供各级评定机构及权威部门的批复文件、证书等相关资料;

(二)开拓旅游市场奖励扶持申报条件。旅行社奖励项目由组织单位提供团队行程单、旅游业务合同确认件、相应发票(住宿票、门票)扫描件等。推介奖励项目主要包括展位费、宣传片、图片、参加外出营销活动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乡村旅游及配套奖励扶持标准申报条件。需要提供设计方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财务清单、相关营业执照等,通过实地查看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四)举办旅游节庆活动奖励扶持申报条件。举办旅游节庆活动奖励扶持的申报,由举办单位在活动举办10日前向乡文旅办提交活动方案、预算、安保方案、大型赛事经县级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印件进行报备,活动结束后15日内提供活动信息、费用支付清单、相关印证材料(彩色文字图片、宣传视频等);

(五)其他旅游项目扶持申报条件。通过实地查看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和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或者经由相关验收小组认定的。旅游购物店还需要提供税票证明;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企业和个人需提供评定文件、奖牌照片等资料。休闲渔业提供当年度资产负债表;

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验证原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岱山县秀山乡人民政府对奖补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受奖励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发现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认定)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三)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

(四)对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或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对旅游主管部门政策及规定不执行的,或拒不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不配合旅游部门工作的;

(六)安全、卫生等不达标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注意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助资金由本财政承担,按年度进行认定兑现。

第九条  对同一事项涉及本级财政多项奖励、补助的,原则上按“从高、不重复”执行。在审核奖励申报环节,由秀山乡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第十条  各单位、个人申报奖励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审核通过后,在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其他符合相关行业奖励政策的由行业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奖励。

第七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岱山县秀山乡人民政府作为旅游产业发展项目评审的组织机构,组织实施当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后,如实填写《秀山乡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申报表》,并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并上报乡文旅办审核。申报材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经查实有虚假信息的则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依据相关要求,通过现场勘察、台账检查等形式进行评审,形成相关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扶持办法同其他旅游产业扶持办法相重复的,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扶持办法解释权属岱山县秀山乡人民政府。

秀政〔2021〕5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