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21-71047 生成日期 2021-01-05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办发〔2021〕2号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市政工程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1-06 11:48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LDSD01-2021-0002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岱山县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提高店铺招牌设置的美观性,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视觉环境,展现商业街区的风貌、特色和文化底蕴,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店铺招牌的设计、设置活动。

本规范所称店铺招牌,是指商业经营者在固定经营场所设置的,用于向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标识。

第三条  店铺招牌应当与商业街区的功能定位和景观风貌相协调,与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风格和色彩相和谐,兼顾白天和夜间的视觉效果。

由设置人自主设计与设置体现企业文化内涵和特色的店铺招牌;同一街区内的店铺招牌不宜采取统一样式、统一色彩、统一字体等同质化方式设置。

第四条  下列场所或者情形禁止设置店铺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店铺招牌的区域设置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五)超过建(构)筑物限高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超出店铺门面范围或者在本单位自有(租赁)的场地以外;

(七)在玻璃幕墙、采光玻璃、橱窗内侧;

(八)损毁绿地或者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

第五条  设置店铺招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处店铺的临街门面一般设置1处店铺招牌,有面向不同道路多个门面的,可在每个门面各设置1处店铺招牌;

(二)位于建(构)筑物第二层或者三层,无独立出入口且建(构)筑物外立面有店铺招牌预留位置的店铺,应当在预留位置设置,无店铺招牌预留位置的,宜在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店铺招牌集中展示区设置;

(三)多家商业经营者共用同一建(构)筑物或者场所的,建(构)筑物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统筹管理店铺招牌的设置。

第六条 设置店铺招牌长度不得超过店铺门面宽度,相邻店铺招牌应自然连接,高度和厚度原则上不超过1.5米和0.5米。

第七条  店铺招牌应当采用节能环保、坚固耐用的材料,设计和安装符合建(构)筑物结构载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建议采用轻质、不易褪色的材料,不主张使用水泥板等重质材料及喷绘布、灯箱布等易褪色材料。尽量避免遮挡建(构)筑物外立面,影响建筑风格。

第八条  店铺招牌的色彩处理、版面图案及造型应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色。

第九条  店铺招牌应保持完好,无破损、褪色、残缺、断裂,无影响美观的凹陷、锈斑、脱漆现象,保持规范完整、灯光明亮、画面色彩亮丽。

第十条  灯光要求:

(一)店铺招牌的照明装置应当符合节能环保和室外照明干扰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宜采用内透光、背溢光等照明方式,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 ;

(二)招牌配置夜间光源的,应当采用LED(发光二极管)、霓虹灯、内置灯等,不宜采用射灯等强干扰性照明方式,减少光污染,与街区夜间景观照明相协调,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

第十一条  店铺招牌分区设置要求:

(一)一类设置区为重点商业区,包括兰秀大道、安澜路步行街、日达广场周边和人民路风情街。店铺招牌设计鼓励色彩相对多姿,亮化形式多样,体现时尚创新的特色;

(二)二类设置区为一般商业区,包括除了重点商业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店铺招牌设置应整洁明亮,保持街道整体美观,照明亮度适度,色彩搭配协调。

第十二条  用字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使用外文应当符合国家制定、发布的外语译写标准以及外语通常的使用习惯、国际惯例。

第十三条  店铺招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低俗、不雅的文字和图案,做到简洁大方、素雅协调;应凸显表明店铺的名称和特征,原则上不得在招牌上留有联系方式、推介产品、广告词、发布经营服务信息等。

第十四条  经相关部门确定的老字号店铺,可以设置体现老字号历史文化的传统招牌。

第十五条  加盟连锁的店铺可以沿用统一品牌的设计风格、色调设置店铺招牌,并保持与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周边景观相协调。

第十六条  设置店铺招牌的,应当在设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载体权属证明、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证明;

(四)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五)设施建造、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