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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岱山分局)关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配套取排水口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配套取排水口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意见》 | 舟岱环海审〔2021〕1号 | 2021.1.15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26日(7个工作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