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民政局是县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单位,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牌子。 岱山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县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四)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县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五)负责管理监督全县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六)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七)拟订全县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城乡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八)负责殡葬管理和国内公民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指导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主管慈善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十三)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十四)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就业创业。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十七)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十八)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十九)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二十)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革命烈士纪念设施和军人公墓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二十一)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 1.县民政局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增强民生保障能力,完善社会治理方式,健全为民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进程。 2.县民政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依法依规解决退役军人合理诉求,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二十四)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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