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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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并视情依法追责: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不发布和更新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四)不履行或错误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

(五)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行政机关未按照《条例》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五条 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的,由监察机关、县政府或任免机关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依法予以追究。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