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查办法(暂行)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0- 08- 28 16: 48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进行公开前审查。

二、(审查制度)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确定信息公开审查人员、责任、权限、方式和流程,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工作。

三、(审查原则)发布政府信息坚持“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保密审查的原则,未经审查的信息原则上不得自行发布。

四、(审查程序)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有权审查人员审核签发;

(三)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五、(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四)对拟公开信息的发布渠道进行审查;

(五)对信息公开的规范性进行审查。

六、(审查环节)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审查应贯穿于信息制作和发布过程:

(一)信息制作时审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进行审查;

(二)公文制发时审查,公文制发流程应加入公开属性,发文过程中对公文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情形进行审查并确认;

(三)信息发布时审查,通过各种信息公开载体、平台进行发布时,应进行发布前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渠道是否合适、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准确。

七、(审查方式)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书面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以书面方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签署意见;

(二)电子审查:通过信息系统制作或发布信息时,有权审查人员应当在环节中进行审查,并留有审查痕迹。

八、(审查结果)经行政机关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或含有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或含有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或含有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本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九、(后果处理)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不属实、不准确信息,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撤除,并消除影响。

十、(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等严重后果的,由监察、保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