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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新媒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2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各乡镇、各部门应当积极开设、科学运用、妥善管理好政务新媒体。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明确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规范运营管理,强化常态监管,为企业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掌上服务”。
第五条 全县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应坚持需求引领、融合创新的原则,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构建定位清晰、健康运行、协同联动、监管有力的新型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持续提升政务新媒体公信力、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能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各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发展、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安全防护、推广传播等日常运维工作。
委托专门机构承办的,应当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八条 根据“主管主办、属地管理”原则,政务新媒体工作接受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建设和运行管理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绩效考评体系。
第三章 开设整合与清理关停
第十条 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经济发展、民生问题、社会管理、业务开展等需要规范开设和拓展,也可通过上级部门的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开展服务。
第十一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加强规划设计,优化方案,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防止“一哄而上、一事一端”,确保实用管用。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设立并实名认证,纳入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管理系统,接受统一监管。
第十三条 一个单位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政务新媒体的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公开认证信息应标明主办单位名称。
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制度,开设、变更、关停、注销应向主管单位备案。
政务新媒体确需关停或注销的,须经主办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执行,注销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及时清理整合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低、内容无法更新的账号和栏目,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确保栏目常建常新。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功能应用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安全性和公信力。
第十七条 一般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经审核后按程序发布;重要信息由主办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由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对涉及本地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疫情等敏感信息,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发布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应当围绕中心工作,重点发布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决策的执行和结果信息、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积极运用政务新媒体分众化、差异化的特点,重点做好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安全生产、文化旅体等事关民生利益信息的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要以内容建设为根本,不断强化信息公开、政民互动、政务服务等功能应用,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鼓励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不低于每两周发布1条原创信息的频率,确保所发布信息内容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更新及时。
第二十条 规范政务新媒体转载行为,原则上只转载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和宣传、网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配合转载国家、省、市、县党委和政府要求转载的信息。
转载信息要确保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政务新媒体面向企业、群众提供信息查询、在线缴费、办事预约、证照办理等办事服务功能。凡开通并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均应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移动端和本部门已有的办事系统或服务平台进行建设,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实体政务大厅的线上线下联通、数据互联共享,实现用户统一、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发布动态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正面回应。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应及时公布真相、辟除谣言。
第二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做好公众留言的审看、处理、反馈工作,对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有关业务部门。
政务新媒体开设的咨询投诉栏目,应按“服务同根”原则,与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本部门账号对接。
第二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等或点赞、转发信息。
第二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若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网信、广电部门申请获得相应资质。
第五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新媒体运维机制,确定专人负责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将内容保障、运维监管等经费纳入预算。
第二十七条 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等,加强学习和培训,提升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十八条 严格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定期更换密码,建立相关工作台账,防止账号密码被盗、遗失、失效等情况发生。加强对新媒体账号保管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确保离职不失联。
第二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六章 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列入政务公开考核体系,主管单位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及时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对在国家、省、市级检查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单项否决、通报批评的,本年度政务新媒体考核不得分。
第三十一条 对政务新媒体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性错误的政务新媒体账号,由主管单位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处置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