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办法(暂行)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0- 08- 27 16: 49 浏览次数:

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当前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栏目,确定责任单位,并做好动态调整更新。

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框架确定本单位公开目录,做好相应的主动公开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每年对本单位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对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中,对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同政府信息,或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可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工作实际需对公开目录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信息公开目录调整情况,及时修订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其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