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本局执法人员在岱山县岱西镇摇星浦巡查时,发现陈某以会销形式开展净水器销售,现场聚集了大量老年人。
经检查,发现陈某在销售过程,通过电解反应实验,误导消费者认为自来水、井水等饮用水源污染严重,经当事人销售的净水器过滤后,严重污染的水源即净化为达标水,误导消费者对其销售商品性能的认识,进而达到促使消费者购买其销售的净水器的目的。经本局立案调查发现,陈某以2980元每台的价格,每台赠送价值1100元的4件套赠品一份,销售净水器,并以公司名义开具了具有销售票据特征的保修凭证,使消费者误认为销售者为公司,存在冒用公司名义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本局通过短信平台向村民发送消费警示,防止出现被欺骗误导情况的发生。
【释法】
一、本案中陈某在未依法登记,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受到相应处罚。
二、“电解水实验”并不假,只是陈某通过向消费者演示实验,歪曲实验原理,故意误导消费者认为自来水、井水等饮用水源水质污染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受到相应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以会销形式开展的虚假宣传案例屡见不鲜,市监部门本着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的原则,依法行政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某些经营者为谋取不法利益依然铤而走险,严重侵害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此,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消费,莫贪小便宜警惕会销陷阱,如果发现违法线索,也应及时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