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社会救助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0- 11- 18 16: 43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住房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点内容。为进一步做好城镇社会救助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4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试行)〉的通知》(浙社救联席办〔2020〕4号)等文件精神,现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排摸、主动保障

主动对接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全面摸排城镇低保、低保边缘等社会救助家庭住房情况,建档立卡,梳理“优先保障”清册,并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对后续新增社会救助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主动识别住房困难家庭。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等,通过上门走访、电话问询等方式,主动了解社会救助家庭住房情况。对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上门走访、电话告知等方式,主动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信息。对正在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由受理社区主动告知对方申请信息。

对先期排摸出来的“存量”城镇社会救助对象,在12月底前全部保障;对动态监测中的“增量”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在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保障。

二、优先配租,应保尽保

社会救助家庭根据当年度公租房申请受理通告要求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申请资料。按公租房申请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领取《岱山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后当月起开始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家庭人口1人的保障家庭享受租赁补贴面积36平方米、家庭人口2人的保障家庭享受租赁补贴面积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享受租赁补贴面积人均18平方米。低保家庭每月19元/平方米、低保边缘家庭每月16元/平方米,其他家庭每月13元/平方米。

根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政策,在公租房实物配租时,将社会救助家庭作为优先配租对象,原则上直接入围,视房源情况尽可能做好及时配租,应保尽保。

三、动态管理、信息公开

动态管理住房保障救助标准,以确保救助对象住房条件能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进步而相应地提高;动态管理社会救助家庭保障资格,不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应相应调整保障标准;查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以确保公租房政策公平、善用。

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救助法律政策、救助程序、救助结果等信息公开,严格信息公开时效,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主动宣传公租房保障政策,详细介绍公租房申请条件、流程、途径等,让社会救助家庭充分了解住房保障政策。



岱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