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549N/2018-53842 | 生成日期 | 2018-09-07 |
发布机构 | 长涂镇 | 文号 | 岱长镇政〔2018〕70号 |
组配分类 | 乡镇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长涂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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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长涂镇 发布日期:2019-03-20 09:16 浏览次数: | ||||
关于印发《长涂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属相关单位: 现将《长涂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岱山县长涂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
长涂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条 根据年度建设资金的安排,对项目概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决算的支付要严格控制,达到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 第四条 加强在建项目的管理,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杜绝各行其是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镇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镇财政资金、镇属企事业单位资金(含各级财政补助)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根据项目投资主体,分为镇项目、镇属企事业单位项目两类。负责实施的镇相关办所、企事业单位即为建设方。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镇招投标中心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包括项目核准、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做好项目开标、评标、定标及中标备案工作。 第七条 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按照以下规模标准实施: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镇招投标中心备案后,建设方按照择优原则,在综合考虑工程造价基础上可直接确定施工单位。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进入镇招投标中心交易。 上述两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需经镇班子会议或镇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确定招标方式,形成会议记录后,由建设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供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有关施工图纸等前期相关资料,进入招投标程序。县级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向镇招投标中心备案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方负责施工管理及监督,完工后可邀请镇有关部门参加简易施工验收。 第九条 纳入镇招投标中心管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方负责施工管理,镇纪委派员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由镇政府指派专职人员参与该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应当实施监理的项目要委托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无需实施监理的小型项目应当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掌握施工进度和建筑质量,做好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指导,对隐蔽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建设方施工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把关检查,并按规定要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施工不规范、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方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确须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因采购或供材等原因,要改变或代用施工材料时要征求设计人员意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现场记录的技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作为工程验收和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无设计图纸的零星工程及附属设施,施工管理人员应按标书中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做好监督检查,并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方建立安全施工责任制,制定项目安全作业措施,加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款支付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竣工结算,由建设方核准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报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十七条 建设方应依照概算要求实行限额设计,避免因设计原因造成造价失控。施工过程中确需要扩大建设规模、调整项目概算的,超过工程合同价10%以上的变更事项须经镇班子会议或镇长办公会议研究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现场工程签证,因施工技术要求确需签证的,由施工单位办理工程变更联系单,经现场监理和建设方签注,经分管领导同意,才能进入竣工结算。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只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如隐蔽工程的工程量超出原核定的范围,应另办理工程变更联系单,方能结算。 第二十条 无施工图纸的小型、零星建设项目,建设方必须严格按招标中确定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容实施,确需增加的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过对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工程的检查、质量的评定,作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限额以下的备案类项目,建设方可邀请镇纪委、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将工程的各种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不合格的,对负责管理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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