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3387/2019-59564 | 生成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一、 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确保我县2020年前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县发改局起草了《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10蒸吨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及政策举措
本《通知》共分为总体目标、实施内容、验收方法、补助办法、工作要求五大部分。
1.总体目标
2019年淘汰1台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20年底,全面淘汰城市建成区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2.实施内容
全面摸排辖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制定年度淘汰计划,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要求,倒排时间节点,确保淘汰任务按时完成。
3.验收方法
(一)按照“逐一申报、统一受理、逐台验收”的原则明确淘汰验收程序。(二)对验收合格的锅炉由县政府燃煤锅炉淘汰主管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县发改局将有关信息统一录入浙江省高污染燃料“五炉”信息系统;县市场监管部门出具锅炉报废注销证明。(三)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分局、燃煤设备所在乡镇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和有关规定对淘汰设备做好后续监管工作,日常检查中发现有擅自恢复使用高污染燃料情况的,应及时通报并采取相关措施。
4.补助办法
对符合条件已淘汰的高污染燃煤锅炉,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县级财政按淘汰前锅炉容量,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再予以适当补助。
具体标准:
(1)2019年淘汰的:按照1.5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2020年淘汰的:按照1.25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申领期限:
锅炉淘汰财政补助申请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申领条件:
1.县政府燃煤锅炉淘汰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
2.县市场监管分局出具的承压锅炉报废注销证明;
3.对未经联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向县市场监管局办理锅炉注销手续的,不得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申领程序:
1.燃煤锅炉淘汰完成后,产权单位及时向所在乡镇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高污染燃煤锅炉淘汰资金补助申请表》;
(2)提供锅炉拆前、拆中、拆后三组照片电子版(拆前组照片由锅炉铭牌、全景两张照片组成)。
(3)乡镇受理申请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确认。
(4)乡镇将锅炉淘汰涉及的相关资料汇总、整理完毕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至县发改局。
2.县发改局根据联合验收结果,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后,联合发文向相关乡镇下达补助资金,乡镇负责向企业拨付补助资金。
解读机关:岱山县发改局,联系电话:0580-4485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