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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2156/2018-51480 | 生成日期 | 2018-09-27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文号 | 岱财办〔2018〕6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 财政综合类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县属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县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参考中央、省级、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岱山县县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岱山县财政局
2018年9月27日
岱山县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部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单位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以下统称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并参照上级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我县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人数、在职人数等确定,为最高数量配置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为最高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配置数量限额内,统筹安排、合理配置本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单位实际资产数量已超过本标准的,原则上不再配置。
第九条 行政单位因工作需要而设置临时机构或举办大型会议、重大活动需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一般应在本单位现有资产中调剂使用。确需增配的,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酌情予以配备。
第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附件:1.岱山县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2.岱山县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附件1.2.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