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143D/2018-72482 | 生成日期 | 2018-07-13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社会救助政策 | 主题分类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进一步推动全县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救助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低保救助工作的认识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务院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救助困难群众方面发挥着兜底保障的作用。近年来,我县低保政策日趋配套,标准逐步提高,管理日渐完善,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是,低保救助工作还存在着管理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各乡镇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要求,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把低保救助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问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提高低保救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规范低保对象的认定。
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为:凡居住在我县且持有我县户口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居民低保标准,户籍状况和财产状况符合我县规定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低保,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3.共同居住的父母;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规范家庭收入核算。
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但是以下收入除外:
1.政府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享受特殊照顾人员的抚恤金
等待遇;
2.政府、有关单位给予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的奖励;
3.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4.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获得的社会救助;
5.其他特殊收入。
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人员未就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但是,有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除外。
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出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等。
(三)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审核程序。实行“逢救必核”的工作机制,对申请低保家庭开展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详细了解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相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为确保民主评议不走过场,乡镇人民政府应到场参与民主评议过程。
规范公示程序。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乡镇和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对已经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各乡镇每半年,社区(村)每季度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本辖区的低保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人员。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较为稳定的家庭,应当每年至少复核1次;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应当每季度至少复核1次,并且定期进行走访调查。通过精准核对,准确聚焦低保对象,防止“错保”情况发生,并按照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收入等变化,及时调整低保对象补差水平。
(六)健全主动发现机制,避免出现“漏保”现象。
各乡镇要大力落实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办理低保申请审批,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要组织社区(村)工作人员每季度、乡镇每半年对辖区内困难群众至少走访一遍,对走访过程中发现的疑似困难群众,应综合考量其家庭收入支出和致贫原因等因素,主动告知救助政策,并协助其申请相关的社会救助。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作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对因遭遇突发灾难事故产生临时性、紧急性困难,但又不符合低保等条件的,要视情给予相应救助,尽力帮助其渡过难关,坚决防止因救助不及时而发生恶性事件。
(七)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各乡镇应在主要媒体和各自网站上公布举报热线,对于投诉举报电话做到件件有记录、有调查、有答复,避免出现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电话开而不通、开而不用,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三、强化对低保救助工作的保障
低保救助工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要强化责任,严密组织,切实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努力构建制度健全、标准科学、对象准确、操作规范、群众满意的低保救助工作格局。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严格政策。各乡镇要带头学习政策,依法决策,规范操作。民政工作人员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做到熟知政策、融会贯通、运用自如。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方式深入开展低保政策宣传,提高低保政策的知晓度,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夯实基础,提高效率。各乡镇要切实配齐配强低保工作力量,确保有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专门的业务经办人员,为低保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奠定基础。要进一步加强低保档案管理,确保城市低保工作规范有序。
(四)加强督导,明确责任。各乡镇要加强对社区村低保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整改违纪违规行为,建立防止不规范问题再次发生的长效机制。要严格落实“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把低保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业务落实到具体领导和业务人员身上,确保工作质量,为建立规范化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岱山县民政局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