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岱山县 发布日期: 2018- 05- 08 08: 05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加快透明、廉洁、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县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负有公开信息义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由其行政主管或联系部门负责。

第三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考核实施及工作协调。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机制。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等基本情况。

(二)公开内容落实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照《条例》、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公开法定范围和规定范围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处理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对公民、法人和企业提交的依申请公开,是否按照《条例》各项规定处理得当。

(四)公开平台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照《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制度,以及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采取的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形式。

(五)政策解读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和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按规定向公众征求意见,是否同步发布政策解读。

(五)回应社会关切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是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舆情回应机制。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保障有力;公开内容全面具体,及时更新;依申请公开处理符合规范,无不良后果;公开平台管理制度完善,运行顺畅;政务投诉举报处理得当;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评价满意,社会反响良好。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见附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一)优秀(90分以上):认真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二)良好(75分-89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三)合格(60分-74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四)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贯彻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没有抓住重点,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组织一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面考核。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并邀请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经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提前10日下发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在考核前5日内书面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明察暗访、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乡镇、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列入部门职能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绩效、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年终进行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