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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培育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县委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18-05-27 08:24 浏览次数:


本方案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培育方案〉的通知》(舟政发〔2017〕121号)文件精神,结合岱山实际,进行研究制订。

县级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培育方案

为促进我县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加快推进和培育一批成长性较好,具有规模化、集约化和综合竞争力较强的企业,选拔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促进我县航运转型升级。根据《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岱政发〔2018〕33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培育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浙江自贸试验区、鱼山绿色石化基地项目和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等国家战略,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整合资源与重点扶持相结合,强化扶优扶强政策导向,通过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培育工作,促进我县航运业规模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

解读:按照目前我县列入国家战略目标,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整合资源与重点扶持相结合,强化扶优扶强政策导向,通过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培育工作,促进我县航运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推动我县现代港航物流产业建设,促进“供、产、销、运”一体化目标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8年底,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培育机制,根据辖区在册航运企业数的25%至30%比例,推选县航运龙头骨干企业,到2020年末全县培育10家至15家左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航运龙头骨干企业,成为我县航运业的重要支撑。

解读:根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浙江自贸试验区、鱼山绿色石化基地项目和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等国家战略,结合岱山航运业发展现状,制订到2020年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航运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目标,形成我县航运产业重要支撑。

三、培育原则

(一)企业自愿。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凝心聚力加快企业发展,确保培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解读:坚持以企业自愿申报,乡镇政府推荐和行业管理考核评定为原则,培育促进我县航运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

分类培育。按照自贸区油品全产业链发展和江海直达运输发展等要求,根据国际国内、普货液化等各类水运企业的特点,强化培育措施导向作用,有效开展培育工作。

解读:以突出国际国内、普货、液化等各类水运企业港航物流产业,开展以重点培育为导向,加强港航物流产业培育工作。

示范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培育企业,以市场竞争力作为检验企业培育成效的主要指标。强化政府引导,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案例和典型,增强重点骨干企业示范带动效应。

解读:通过培育航运龙头骨干企业,进一步带动全县港航物流产业链。

四、企业条件

(一)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择航运重点骨干企业。申报重点骨干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岱山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企业(集团)。

2.企业经济效益位居辖区航运企业前列,企业规模、业务收入、税收贡献等较为突出。

3.企业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市场开拓等能力。

4.企业重视安全管理,经营资质符合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近一年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企业具有较强的发展意愿,发展方向符合规模化、集约化、特色化的要求。

解读:对辖区内在册航运企业数,按照企业自有运力、税收贡献、企业资产负债、企业信用、企业发展状况和企业综合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定,根据乡镇推荐进行选拔航运重点骨干企业。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重点骨干企业:企业经营异常,资产负债率超过100%;被金融机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经营资质条件不符合有关国家规定;被列入安全重点监管企业;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解读:有上述情形的将取消推荐选拔航运重点骨干企业。

(三)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自有运力。企业自有运力证明资料,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光租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对企业在县内控股的航运企业,自有运力规模可合并计算。自有运力规模按企业上年底数据确定。下列船舶可视作企业自有运力:

(1)光租船舶租赁期限3年以上且由企业统一按规定纳税的(非单船公司纳税)船舶;

(2)企业经商务部门批准设立控股境外公司,且由国内企业财务合并报表的,其投资新建、新购方便旗船舶从事国际航运、两岸航运业务;

(3)企业融资租赁的船舶。

解读: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不但拥有子公司在财政上的控制权,而且拥有经营上的控制权,并对重要人员的任命和大政方针的确定有决定权,甚至直接派人去经营管理。也称母子公司制。

企业融资租赁的船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融资租赁船舶运力认定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81号)之规定“一、本公告所指融资租赁船舶是指航运企业将已取得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出售后,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 二、融资租赁出租人应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等相关内容予以确定。

2.税收贡献情况。企业上年度税收缴讫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缴纳证明,企业新建、新购船舶增值税抵扣凭证。

3.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上年底资产负债表(以企业申报浙江地税英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的财务报表为准)。

4.企业信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企业发展状况。包括上年度内新增营运船舶资料等。

6.企业综合能力。包括企业在业内信誉和影响力,诚信企业创建,经营管理团队素质,业务开拓能力,安全生产管理,公司发展思路等。

五、评选程序

(一)乡镇推荐。航运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政府根据企业条件进行筛选和材料审核。将推荐的重点骨干企业名单及每家企业相关材料,报送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岱山分局(以下简称岱山港航分局)。

(二)部门审核。岱山港航分局对企业进行评选,按评分办法进行计分,作为评选的主要依据,提出拟列入重点骨干企业的名单,上报县政府。

(三)网站公示。拟列入重点骨干企业的名单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确定名单。经县政府批准确定重点骨干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六、方案制定

重点骨干企业确定后,企业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企业本年度具体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应的服务举措等提出建议。乡镇政府会同港航部门制定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企业发展要求和政府培育责任等内容。

七、主要培育措施

(一)落实培育政策。根据《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岱政发〔2018〕33号)对重点骨干企业规模化发展,运力结构优化,企业融资、兼并重组等项目予以财政奖励或补贴。

(二)实行“一企一策”。按照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力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必要时出台“一企一策”专项配套政策和培育措施。

(三)开展全程服务。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乡镇为主、行业协同、共同推进的企业培育服务机制。相关单位、部门应合力加强对培育企业的全程跟踪服务,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先进模式和成功经验,促进培育工作顺利开展。

(四)实行动态调整。有关部门每年对航运重点骨干企业的培育实施效果和企业现状条件等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培育措施,每年定期调整重点骨干企业名录。对新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可按程序增补列入重点骨干企业。

八、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县级航运重点骨干企业的评选工作。应加强沟通,相互支持,确保企业培育工作取得实效。对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度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