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2231/2017-38211 | 生成日期 | 2017-08-10 |
发布机构 | 县海洋与渔业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俞汉委员:
一、为加强海洋捕捞管理,保护海洋幼鱼资源,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2016年12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省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一定期限内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等六种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以下简称保护品种幼鱼)的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2017年2月22日,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关于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的通告》,实施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等六种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制度。
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渔业、海警、公安边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渔港码头、渔获物销售和利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有非法捕捞行为,或者带回的保护品种幼鱼比例超过限量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幼鱼收购单位超限量比例收购保护品种幼鱼、水产养殖场使用的鱼饲料中保护品种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超过比例的幼鱼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渔获物陆上运输环节的联合监管,发现有违禁渔获物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场内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证明渔获物来源的进货凭证和未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的、市场举办者未查验渔获物进货凭证或者允许没有进货凭证的渔获物入场销售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渔获物销售流动摊贩的监督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边防、海警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衔接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违法捕捞案件的打击力度。支持有关科研院校设立海洋与渔业司法鉴定评估机构。
三、为实施好国家新伏季休渔制度和省人大常委会幼鱼保护决定,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今年4月份,我县出台《岱山县“三战”实施方案》,按照“属地负责、行业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整合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市场监管、经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盯住渔船、港口、码头、市场、餐饮服务行业、水产加工厂、鱼粉厂、陆上运输;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滥捕幼鱼和非法购销违禁渔获物等违法行为,确保在全面休渔期间实现“三不见”目标,即“沿岸不见地笼网、海上不见应休船、市场不见新鲜鱼”。
四、我局以开展“无‘三无’渔船县”创建活动为抓手,巩固深化“一打三整治”工作。坚持陆海联动,加强港口、码头、海上检查,严厉打击漏网、外逃涉渔“三无”船舶,杜绝“三无”渔船反弹回潮。对发现“三无”渔船的一律没收拆解;对新建泡沫船、玻璃钢船非法捕捞的,一经发现,从快从严进行处置;对违反伏休规定非法捕捞的,一律顶格处罚。
五、我局积极与新闻媒体对接,解读新的伏休政策和省人大幼鱼保护决定,全面介绍伏休管理,幼鱼保护中对6 种幼鱼、8 种海捕冰鲜鱼的要求等。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85家重点餐饮单位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力争从餐饮环节做好幼鱼保护,签订了“禁渔期不收购不出售违法渔获物”的承诺书。执法人员在码头、菜场及水产品交易中心等人流量密集处发放休渔通告、幼鱼保护决定,面对面讲解相关政策,发放通告、倡议书等2000余份、张贴警示牌100余张。在岱山港口制作大型宣传广告牌,编印“今天不吃子孙鱼、明天子孙有鱼吃”的宣传语,以广场宣传、菜篮子、骑行等宣传载体,使不同群体都能了解相关政策。
六、我局坚决打赢“幼鱼资源保护战、伏休成果保卫战、禁用渔具剿灭战”工作,对海上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予以拆解,对滩涂使用地笼网、串网一律予以清剿,对应休渔船出现偷捕的及开捕后使用禁用渔具的(帆张网使用密眼衬网、拖虾渔船使用电脉冲)一律从重从严处理,对上述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海洋幼鱼资源,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岱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