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公安局关于县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61号建议的复函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17- 08- 10 09: 56 浏览次数:

岱山县公安局关于县人大

  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61号建议的复函

徐炯等代表:

  你们在县人大第十六届一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死亡人口全面销户工作程序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公民的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公民死于医疗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书》;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以上法律法规虽然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死亡人员户口注销主动申报少,二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存在管理盲区漏洞。

  接到你们的建议后,县委常委、公安局长包于宏非常重视,5月22日下午对相关户籍问题又专门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目前,县公安局与人社、民政等部门关于“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的协作沟通机制已经建立,在日常工作中,人社部门在办理死亡人员丧葬补贴时与公安派出所建立实时核验死亡人员注销情况制度;公安机关定期向民政部门调取死亡火化人员名单;各派出所与乡镇、街道的民政、计生、社区(村)等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和信息。经公安机关查证已经死亡,若户主、亲属、抚养人等不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的,户籍地派出所将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强制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县公安局将出台有关死亡户口注销内部操作规程,指导基层及时有效清理注销死亡户口。

  非常感谢您对户籍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今后能继续提宝贵意见建议。

  附:《岱山县公安局死亡或失踪公民户口注销操作流程(试行)》

岱山县公安局

                            2017年6月27日

  (联系人:姜遥远电话:1396722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