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207B/2017-33332 生成日期 2017-12-04
发布机构 县法制办 文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主题分类
岱政复决字(2017)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县委县府办 发布日期:2017-12-04 15:48 浏览次数:

申请人:孙**,男,汉族,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

被申请人:岱山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的“不服岱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证注销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补正后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

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债务将房屋抵押给信用社,2001年3月法院裁定把申请人坐落于东海村的二幢二层楼房卖掉给信用社抵债,买进该房的是外村人。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明确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外村人买卖,土地是集体土地不能转让给外村人。2017年4月该土地证一直于申请人保管,外村人直到现在也没有土地证。2017年7月13日申请人在电脑上看到土地证已被涂黑。申请人认为2000年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是以房产证抵押,没有以土地证抵押,2001年民事裁定书是房地分离的,但为什么到2004年12月2日至10日注销,如果注销土地证,一不通知村民委员会,也不通知土地权力持证人,公告张贴在哪?为此申请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岱集建1992字第 号)复印件一份、岱山县土地管理局收款收据(NO.011046)复印件一份、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收件收据复印件一份、岱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岱执字第595号)复印件一份、拍卖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岱山县国土资源局答复称:一、申请人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相关情况。申请人原在岱山县高亭镇东海村钟家弄**号有房屋宅基地一处,1992年12月30日核准登记并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核准登记面积176.80平方米(其中40.00平方米为临时用地),宗地号0114021193号,用途为住宅用地,房屋登记面积174.86平方米,证书号舟房权证岱字3302056号,为住宅用房。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2001年2月6日,因债务纠纷该房屋产权被岱山县人民法院(2001)岱执字第5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同年3月21日经舟山市拍卖行公开拍卖,现该房屋产权人袁**以6.2万元拍卖成交。2001年4月5日,袁**凭《房屋所有权证》、《契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拍卖成交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拍卖委托书》复印件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办理了房屋转移及登记发证手续。2004年12月2日,袁**凭《房地产买卖契约》、《拍卖成交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拍卖委托书》复印件及宗地号为0114021193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申请要求注销该宗地土地登记,同日经政府批准办理了该宗地的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同时在舟山日报上予以公示。三、注销土地登记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因债务纠纷房屋被法院查封并公开拍卖后,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其土地使用权自然灭失,申请人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由于申请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2004年12月2日,答复人凭现房屋产权人提供的(2001)岱执字第595号《民事裁定书》、《契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委托书》等证明材料,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另外,由于申请人房屋被法院查封并公开拍卖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答复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交回土地权力证书。为此,答复人按规定公告注销该土地权力证书。至于申请人提出的法院(2001)岱执字第5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的是房屋产权,拍卖的也是房屋产权,其土地使用权非本村村民不能享受。正因为如此,故答复人未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现产权的名下,土地所有权仍属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未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

被申请人岱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宗地号0114021193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舟房权证岱字3302056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2001)岱执字第59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拍卖委托书》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契证》复印件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一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一份、舟房权证岱字3302056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注销公告及舟山日报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6日,因债务纠纷申请人原在岱山县高亭镇东海村钟家弄14号的房屋(证书号舟房权证岱字3302056号)被岱山县人民法院(2001)岱执字第5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同年3月21日委托舟山市拍卖行公开拍卖,现该房屋产权人袁**以6.2万元拍卖成交。2004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岱山县国土资源局凭《拍卖成交确认书》、《民事裁定书》、《拍卖委托书》及宗地号为0114021193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办理了该宗地的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同时在舟山日报上予以公告。

上述事实由“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岱集建1992字第 号)复印件一份、岱山县土地管理局收款收据(NO.011046)复印件一份、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收件收据复印件一份、(2001)岱执字第59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拍卖委托书》复印件复印件一份、舟房权证岱字3302056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契证》复印件一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一份、注销公告及舟山日报复印件一份”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力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力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依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岱山县国土资源局具有依申请或依职权注销土地证书的职能。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应按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原土地证书:(3)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定、裁决、判决,土地权属依法随之发生强制性转移后未办理注销土地登记的。本案中,申请人因债务纠纷导致房产被法院裁定予以查封、拍卖。因申请人不主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岱集建1992字第 号,宗地号0114021193号)注销登记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依职权办理注销该土地使用证。但在注销前未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十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交回土地权力证书,而是直接予以了注销,显属程序违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岱山县国土资源局将申请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注销的行政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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