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207B/2017-33327 生成日期 2017-12-04
发布机构 县法制办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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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政复决字(2017)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县委县府办 发布日期:2017-12-04 15:15 浏览次数: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冯**  女  汉族  住岱山县岱西镇

被申请人:岱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岱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扣发农保转轨职保养老保障金一案,于2017年1月2日向岱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7年9月7日进行了听证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作为岱西镇**村211名被征地农民之一,根据舟改(2014)40号、岱人社发(2015)1号文件规定,可申请转轨职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养老保险金由社保机构委托银行,个人开户、立账,按月凭个人存折发付。现被申请人岱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扣发申请人的农保转轨职保养老保障金(从2016年7月到2016年12月共6个月),特此行政复议,要求立即发付。
    被申请人岱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答复称:2008年因岱西镇**村盐田被征收,该村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名额少而符合参保条件村民多的实际情况,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由村集体出资购买并实行保险金老年人统筹分配。2015年6月,根据舟改(2014)40号、岱人社发(2015)1号文件等相关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可申请转轨职保,该村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由村集体出资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进行统筹分配。因此,从全盘考虑停发了2016年7月到2016年12月共6个月的养老保险金。

经审理审明:2008年因岱西镇**村盐田被征收,该村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名额少而符合参保条件村民多的实际情况,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由村集体出资购买并实行保险金老年人统筹分配。2015年6月,根据舟改(2014)40号、岱人社发(2015)1号文件等相关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可申请转轨职保,该村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由村集体出资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进行统筹分配。2016年7月,被申请人岱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停发了申请人2016年7月到2016年12月共6个月的养老保险金。

另查明,2017年3月23日被申请人岱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494945.90元社保款打入其委托社保支付银行邮政银行,并支付了申请人2016年7月到2016年12月共6个月的养老保险金。

上述事实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一份、岱山县邮政储蓄银行交易凭证一份、岱西镇**村社保支付名单一份、听证笔录一份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岱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法定期限内履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职责,但直至2017年3月23日才支付了申请人2016年7月到2016年12月共6个月的养老保险金,属程序违法,但因被申请人岱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实际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责令其履行职责已无必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岱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予支付养老保险金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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