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岱山县 发布日期: 2017- 10- 10 11: 24 浏览次数:

舟政办发(2008)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具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必须建立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查小组组长应由熟悉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领导担任。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定密责任人是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保密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一般审查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机构审查和负责保密审查工作主管领导(保密审查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批准,再由信息公开机构予以公开。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存档备查。

  第七条不明确事项审查程序:各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特殊情况处理程序:

  (一)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拟公开上级或者同级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经信息产生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三)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在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四)对于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信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首先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法解密,之后再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五)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方可公开。

  (六)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仍然应当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七)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对外公开的工作秘密(涉及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和内部文件、内部资料、内部事项等),免予公开。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九)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十)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十一)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行政机关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等工作部门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等工作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涉密信息的,由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舟山市政府办公室和舟山市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